关于0604210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加强对社会办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护理费价格调控的建议
编号:0604210代表姓名:张国丽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闵行区民政局
尊敬的领导: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长护险的服务形式有3种,即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住院医疗护理。
其中在养老机构照护的住养老人,按照不同的评估等级和收费标准,可以享受长护险基金的补贴,具体为:(1)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日收费标准20元/天;(2)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日收费标准25元/天;(3)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日收费标准30元/天。上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报销85%,以此标准计算(按每月30日),老人每月有510元或637.5元或765元的长护险补贴,该补贴费用可以减轻老人住养老机构的经济负担,老人将有较好的感受度和获得感。
经老人反映,部分社会办养老机构自今年1月份起,提高了养老机构的护理费价格。护理费价格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长护险基金对老人的补贴费用,不能体现长护险的政策红利,大大减低老人的感受度和获得感。因此建议区民政部门对社会办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的护理费予以价格调控和限制,防止无序涨价。
会办意见
区人社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其中在养老机构照护的住养老人,按照不同的评估等级和收费标准(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日收费标准20元/天;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日收费标准25元/天;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日收费标准30元/天),可以享受长护险基金报销85%。该收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医保中心与养老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
此外,市医保中心已建立长护险信息系统,实现了长护险经办、评估、服务、结算的信息化。同时,养老机构要定期、据实将老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上传长护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实时监管和动态监管。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莘北路168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刘国荣 电话:54135092
会办意见
区卫健委 :
提案中未涉及需我委职责相关内容。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张国丽代表 :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广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既是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提高养老护理服务支付能力、减轻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的有力措施。
1.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目前,我区执业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经申请、评估,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已有45家,其中公办(含公建民营)机构30家,占总数的66.6%;社会办机构15家,占总数的33.3%。公办机构已收住老人5131名,社会办机构已收住老人2004名。
2.年内拟调整服务收费的机构。经统计,计划在2018年内调整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的有9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调价幅度最高为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最低增加150元。
二、具体措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社会办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护理费价格调控”建议,确实是社会各界、尤其是老人和家属关注的问题。为了配合、支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增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获得感,我区民政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及时指导机构暂缓调整服务收费。今年2月初,区民政局所属的养老机构管理中心向区内所有执业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提出了暂缓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除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可以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物价局)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调整价格外,其他养老机构在2018年6月底前不宜调整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全区养老机构从顾全大局出发,都予响应支持,个别已在1、2月份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养老机构,也及时中止了调价行为。
2.严格执行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办法。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民政局于2016年6月联合制订印发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价费〔2016〕1号)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也相应制订印发了《闵行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闵价〔2016〕2号)文件。市、区两级相关文件均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我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因此,从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而言,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无权直接干预调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
3.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调价行为。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和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住养老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并督促养老机构在调整服务收费时充分考虑养老金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各类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保证调价合法合规。社会办养老机构(非保基本养老机构)若存在不经公示调价、未签订协议调价、频繁调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我们将及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并由相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