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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708034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入税率标准的建议
编号:0708034代表姓名:王斐斐
代表建议
背景:
当前,上海市各区税务部门针对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的住宅小区,在征收小区公共收入税款时,存在计税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有些区按照9%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有些区则按5%的征收率计税。同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的住宅小区,若更换了物业公司,税率就从5%提高至9%;甚至部分住宅小区未更换物业公司,仅续签了物业合同,税率也从5%提升到9%。
问题及分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指出: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的公共收入系小区出租停车场地及共建配套设施所获收益,物业公司并非产权人,仅承担代收小区相关收入、代缴税款的职责。综上所述,住宅小区公共收入的征收税率应依据小区业主获得不动产的时间确定,而非按照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
此外,上海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均会纳入小区维修资金账户。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意见和建议:
1. 建议取消征收住宅小区公共收入增值税。
上海市很多住宅小区面临房屋老龄化问题,需大量维修资金用于修缮,这也导致维修资金不足,有些小区无法开展房屋维修工作。而维修资金续筹困难一直是社区治理的一大难题,目前,住宅小区补充维修资金仅能依靠小区公共收益这一途径。若小区公共收入再缴纳5%或9%的增值税,将使原本不足的维修资金更加紧张。
2. 若确实需要征收,建议统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征收。
住宅小区的公共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并非产权人,只是代收小区相关收入、代缴税款,显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中“取得不动产”的定义。小区业主大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3%。若上海市内各区税务部门对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的住宅小区,在征收小区公共收入税收时,计税标准依旧不统一,同一性质的不同小区的税率差异会更大,容易引发广大市民的质疑,产生不良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