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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4045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五大类疾病住院护工费补贴的意见
编号:0604045代表姓名:杨玉梅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闵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3月发文的闵人计生委〔2010〕4号文件,关于印发《闵行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五类疾病住院护工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对于有本区户籍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缓解独生子女年老父母患病住院无人照顾的实际困难,有着一定的帮助,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补贴标准全年补贴天数累计最多不超过90天,这个天数限制目前看来不能真正解决独生子女父母住院的实际困难,希望卫计委能够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将每天护工费的补贴天数限制取消,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护工费补贴。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杨玉梅代表 :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目前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特别扶助、农村奖扶、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免费午餐、免费家政、五类疾病护工费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政策,在资金上,保障了2017年全区奖励扶助金共计7911.52万元,其中农村奖扶1746.69万元、特别扶助金3380.72万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02.61万元及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2281.50万元。 2010年闵行区开展“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五类疾病住院护工费补贴”以来,为具有本区户籍连续5年以上同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因患以下五类疾病住院(入院医院为一、二、三级医院)的,均可申请享受住院护工费补贴。独生子女父母患以上五类疾病住院期间(2014年1月1日起),可申请享受每人每天护工费补贴30元,全年补贴天数累计最多不超过90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700元(如全年住院不满90天的则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如全年住院超过90天的则按90天计算)。2017年,全区享受五类疾病住院护工费补贴1732人、涉及金额182.5261万元,其中区级财政支出 63.8841万元。 自2010年独生子女父母五类疾病住院护工费补贴施行以来,解决了部分家庭的实际困难,随着计生政策改变,不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2015年放开全面二孩后,已将此项目纳入整体工作考虑。 据了解,市卫计委即将出台《关于实施上海市失独人员住院护工补贴保险》,由各政府出资为户籍在本区、且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每年购买一份《上海市失独人员住院护工补贴保险》,该保险的主险是住院护工补贴,附加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障。一是住院护工补贴。失独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予以给付,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全年累计以90 天为限。二是意外伤害保障。(1)意外身故保障。失独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使原家庭成为丧偶家庭时,为其配偶提供20000元保险金额的关爱金。(2)意外伤残保障。失独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结果的,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行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按照10%-100%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之间。 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上述八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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