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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4239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浦江镇前期投资项目结算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二)
编号:0604239代表姓名:张钱强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当前,浦江镇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建设、治理、民生等各项工作的资金需求都很大,而我镇的产业结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很多优质产业项目还处在培育发展期,集群效应尚未形成,财税效益尚未显现,财政收入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现针对浦江镇前期投资项目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区府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加快资金结算工作,进而有效缓解浦江镇的资金压力:关于漕浦公司。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对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地块2002年10月-2017年5月期间发生的前期收支情况的审计,浦江镇实际垫付的投入和收入的差额资金约26亿,其中有出口加工区内的海关大楼基础设施等建设约4.9亿元左右是否认定为漕河泾开发区开发成本或应由漕浦公司支出存在疑义,请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统一口径。

会办意见
区征收中心 :
区经委: 张钱强代表提出的《关于浦江镇前期投资项目结算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二)》已收悉,现将我中心会办意见回复如下: 为加快资金结算工作,缓解浦江镇的资金压力,请浦江镇对 浦江高科技园地块所涉及的前期成本进行详细梳理,待浦江镇梳理完毕后由我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区土地储备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前期成本的认定,并完成土地出让金返还工作。成本认定的科目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土地补偿费、居住房屋及非居房屋征收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财务费用等支出,具体按照《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目进行认定并纳入土地储备前期成本。 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18年3月2日 承办人:顾峥嵘 联系电话:54135398
会办意见
区财政局 :
2003年3月,国务院发文《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3〕19号),批准设立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复函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扩大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复函》(商资函〔2004〕34号),同意漕河泾开发区扩地发展,在闵行区浦江镇扩建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原名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总面积6平方公里。 2003年9月,闵行区人民政府、浦江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漕开发总公司)签订了第一轮合作协议(合作期间2003-2012年),对临港科技城进行合作开发;2008年6月,区政府、浦江镇政府、漕开发总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开发发展公司)四方签订了第一轮协议的补充协议(合作期间2008年-2012年),漕开发总公司将其临港科技城开发的有关权利义务授权于漕开发发展公司;2014年1月,四方又签订了第二轮合作协议(合作期间2013年-2017年)。 根据前二轮合作协议的约定,浦江镇受漕开发总公司和漕开发发展公司委托,负责临港科技城的征地、拆迁、劳动力安置等工作,完成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拆平,并交付土地。浦江镇则专门成立了上海漕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征地包干、动拆迁、劳动力安置补偿等相关事项的实施主体。漕开发发展公司作为漕开发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负责临港科技城的开发,是临港科技城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 为进一步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开发运作机制,加强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目前第三轮合作协议正在商讨阶段,区经委正在牵头负责该项工作。 对于2002年10月-2017年5月期间地块发生的前期成本情况,目前浦江镇和漕开发发展公司已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工作。待该项工作完成后,将由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征收中心、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进行确认。 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为实现园区后续良性运作的开发机制,资金平衡和园区未来开发运作模式(包括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策扶持将在新一轮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感谢张钱强代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区经委、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会办意见
浦江镇 :
一:对于张钱强同志提出的意见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他的意见是有建设性的,对于如何解决财政收入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之间的缺口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我镇已与漕开发公司初步协商一致,拟将海关大楼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一级开发前期成本。目前与漕开发公司正在整理相关资料,再上报区政府审批。 三:一旦出台相关政策通道,我镇将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严峰,电话:54325298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张钱强代表 :
书面意见中关于解决浦江国际科技城前期开发成本资金平衡的建议,对于如何解决财政收入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之间的缺口,以及现有政策规定下,如何创新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模式,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浦江国际科技城基本情况 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文《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办函〔2003〕19号),批准设立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2004年7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复函上海市人民政府(商资函〔2004〕34号),同意漕河泾开发区增加规划面积,在浦江高科技园实现扩区发展,总面积6.1平方公里。2017年,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更名为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简称“浦江国际科技城”)。 2003年9月,闵行区人民政府、浦江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签订《关于建设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的全面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开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2008年签订《〈关于建设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的全面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2014年签订《关于建设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的第二轮全面合作协议》。上述《协议》明确了共建浦江高科技园的土地规划、开发建设、产业导向、政策扶持和资金平衡等事项。 根据前二轮合作协议的约定,浦江镇受漕开发总公司和漕开发发展公司委托,负责浦江国际科技城的征地、拆迁、劳动力安置等工作,完成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拆平,并交付土地。浦江镇则专门成立了上海漕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征地包干、动拆迁、劳动力安置补偿等相关事项的实施主体。漕开发发展公司作为漕开发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负责临港科技城的开发,是临港科技城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十余年来,各方紧密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成果显著。 二、前期开发成本的认定和平衡 书面意见中提及的“浦江镇实际垫付的投入和收入的差额资金约26亿,其中有出口加工区内的海关大楼基础设施等建设约4.9亿元左右是否认定为漕河泾开发区开发成本或应由漕浦公司支出存在疑义”等情况,目前,浦江镇已与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浦江科技城公司”)初步协商一致,拟将海关大楼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一级开发前期成本。 同时,对于2002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地块发生的前期成本情况,浦江镇和漕开发发展公司已共同委托上海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工作。待该项工作完成后,将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进行确认。 成本认定阶段,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将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区土地储备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前期成本的认定,并完成土地出让金返还工作。成本认定的科目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土地补偿费、居住房屋及非居房屋征收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财务费用等支出,具体按照《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目进行认定并纳入土地储备前期成本。 为进一步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开发运作机制,加强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目前区经委正在牵头推进第三轮合作协议的起草工作。3月30日,由吴斌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和浦江科技城公司共同商讨第三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下阶段,各方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将在新一轮合作协议中明确园区未来开发运作模式(包括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平衡以及政策扶持等相关内容。 三、未来发展方向 未来,闵行区各部门将继续加强沟通协作、破解瓶颈矛盾、创新合作模式,并联合区相关部门、浦江镇和临港集团,积极推动浦江镇和浦江国际科技城的协同发展。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引进国际人才、资本、技术、管理,围绕“先进制造”、“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5+X产业进行布局和升级,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研发总部,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研发总部集聚的特色产业区;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高端制造和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链完备、创新能力强、集约发展的综合性产业示范基地,为促进浦江地区转型升级为创新之城、科技之城和健康之城,为落实上海市南部科创中心建设和闵行区产业强区战略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闵行浦江镇和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的关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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