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604147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取消营利性产科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编号:0604147代表姓名:徐政辉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应由父母双方本人签字,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目前闵行区有个别营利性产科医院(如上海百佳妇产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混乱。由他人代签字、不提供身份证原件仅靠复印件代替、甚至有人伪造身份证等现象频频出现,导致家庭矛盾激发。例如未确定婴儿姓名女方擅自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孩子非配偶亲生却以配偶出差或不在上海为由以其名义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开放二胎的大环境下,不再需要有居委会开具的准生证,营利性产科医院也不需要建卡。在这样的情况下,使得非婚生子、婚外情生子等有机可趁,致使人口管理混乱。而派出所仅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本身份证即可报户口,埋下了社会隐患。
建议:1、取消营利性产科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
2、具有签发资质的医院需配有公安部授权的身份证读卡器,以验证身份证有效性。
3、派出所报户口应严格要求必须出示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而非母亲一方证件。(单亲离异的除外)
4、卫计委应对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加强管理,定期抽查。
会办意见
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通字〔2015〕50号】第八条规定: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同时,根据公安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针对徐代表提出有关窗口报出生告知单内容需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该单系上海市公安局对外窗口服务制度,并统一印制下发,我分局和派出所无权在告知单上自行增减内容。
针对徐代表提出有关出生证无效能否报出生的问题,若公安机关对该出生证效力存疑,派出所可暂缓办理出生登记;若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如出具出生证无效的证明,公安机关可依法依规撤销该出生登记户口事项。
特此告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徐政辉代表 :
一、国家和上海市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依法出具的,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项工作,国家和上海市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5〕6号)等,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证章管理、真伪鉴定、档案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过程中,孕产妇及家属应尽到如实填写《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医学证明文书的责任和义务,签发机构有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责任和义务。审核信息无误后,签发机构根据登记信息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根据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只有出现《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等情况时,《出生医学证明》才能视为无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二、闵行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委对本区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督导和业务培训。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在贯彻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要求方面情况良好。您反映的上海百佳妇产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混乱的情况,我委组织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联合督导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机构配有公安部门授权的身份证读卡器。2017年该机构活产数293例,在首次签发过程中仅发生1例审核新生儿母亲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未审核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的不规范行为。针对上述问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对上海百佳妇产医院开具《监督意见书》(闵机构监〔2018〕0002号),责成该机构对上述事项立即进行整改,完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流程,加强员工培训、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维护本区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同时,上海百佳妇产医院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检讨,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通字〔2015〕50号】第八条规定: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同时,根据公安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针对您提出有关窗口报出生告知单内容需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该告知单系上海市公安局落实对外窗口服务制度的规定文书,并统一印制下发到各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无权在告知单上自行增减内容。
三、下一阶段改进措施
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全区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自查,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签订岗位承诺书,落实岗位职责。组织区妇幼保健院对区内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定期质控和督导,不断提高本区妇幼保健水平。
感谢您对闵行妇幼卫生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