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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4099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免除体制外社会组织管理费的建议
编号:0604099代表姓名:莫仕军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问题及事实:
闵行区有近900家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体制外社会组织,在政府没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情况下,大多数社会组织又不能走进市场,做公益连自己生存交纳社会保险金都有问题。目前,注册人数未达到十人,营业额未满伍拾万元的一般微小企业,其一切税务管理费免除。而做公益社会的组织还要缴纳税务局管理费呢?
建议:
闵行区税务局对参与社会治理,体制外社会组织人数未达到拾人,营业额未满伍十万元,预以免除管理费,改变对社会组织“孵”而不扶状况,让社会组织得到更好发展和完善,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莫仕军代表 :
经与您当面沟通后了解到,您建议中提到的管理费实际是指增值税。您建议体制外社会组织人数未达到拾人、年销售额未满伍拾万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的相关规定,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对于销售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含本数)(季度销售额低于90000元(含本数));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含本数)(季度销售额低于90000元(含本数));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含本数)(季度销售额低于90000元(含本数));4.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综上,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体制外社会组织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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