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议提案 > 代表建议 
关于0706154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工农村集体户中农业户口人员征地落实保障的建议
编号:0706154代表姓名:朱卫明
代表建议
背景:

2023年9月马桥镇工农村根据市委巡视提出的关于“工农村符合撤村条件,但至今未撤”的问题,成立工农村撤制推进工作小组,梳理中发现工农村集体户中4名农业户籍人员征地补偿权利无法落实。

问题及分析:

一、工农村集体户基本情况:

8人,其中农业户籍人员4人,非农人员4人,明细如下

序号

农业户籍人员

身份证

意见和建议:

2020年,除工农村(4人)外,同心村(5人)、民主村(7人)、彭渡村(1人)陆续开设村集体户,仅为解决缺失宅基地农民的新生儿报户籍。

按市、区相关政策及口径,即被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权属和拟被征地落实保障农业人员的户籍要保持对应关系。乡村振兴中平移上楼的农民将来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如今,工农村的撤队撤村在不断推进中,为保障农民(含集体户农民)切身利益,希望市、区相关部门协调迁至集体户内的农业户口人员也能享受征地相关安置政策。

 

会办意见
区规划资源局 :

我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代表提出的集体户中农业户籍人员征地补偿权利无法落实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农转用征收审批规程,征地批文中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是调用《权属调查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中的使用权人认定。根据《上海市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则》(沪规土资籍〔2018〕523号)第一条(土地使用权人调查与填写)第(二)款(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第4点规定: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的,需注记所属村组名称。一般格式为,XX镇XX村XX组。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会办意见
区公安分局 :

一、本市出生登记的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公安局于201838日制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为确保“《规定》”的顺利施行,市局人口办经结合工作实践,于2018619日补充《规定》实施意见,其中五、关于农村地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空挂户”办理户口问题,对农村地区房屋因政府征地或集体安置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户口性质为农业的“空挂户”人员申请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情形办理要求如下:婴儿父母户口性质为农业“空挂户”,对于按规定仍保留农业户口性质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农村集体户,再按婴儿报出生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二、代表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根据《规定》及市局相关工作要求,公安分局即启动符合上述情形的农村集体户设立、户口性质为农业“空挂户”父母迁移及子女出生登记工作。马桥镇工农村农村集体户共迁入农业户口人员4人(马桥派出所可出具何时、因何原因迁至工农村农业集体户的情况说明。工农村村委表示该四人迁入工农村农业集体户后,依然按照原所属生产队继续享受农业户口福利待遇),新生儿报出生4人。

三、工作建议

正如朱代表在建议中所言,农业户口人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规定》”在总则中要求“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从物理空间上讲已无实际居住条件,市公安局对此结合实际,合理提出“农村集体户”解决方案,既保证了农业户口人员身份,又解决了子女出生登记问题。故建议人社部门在落实保障待遇方面应当尊重事实,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解决采纳
朱卫明代表 :

对区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07061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建议公开•全文

朱卫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工农村集体户中农业户口人员征地落实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闵行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闵行区认真贯彻执行本市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多年来,在市、区、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征地单位等的支持配合下,区人社局会同街镇(莘庄工业区)经办部门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落实各项经办工作,业务经办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有力保障了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与规资、农委、公安等部门进行会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6号)等现行征地落实保障政策,征地项目中落实保障的被征地人数计算办法为: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其中的“被征地单位”为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部门准确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区人社局作为区级经办机构根据街镇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及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核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照市级经办要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权属与被征地农业人员的户籍要保持对应关系,即征收村组的集体农用地,对应村组户籍(非集体户口)的农业人员根据相关方案,按政策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在市、区相关政策框架下,我局支持街镇规范稳妥处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此,我局建议区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动,并向市人社局反映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期在市级部门修订政策时加以关注。另外,按照本区推进村组撤制工作行动计划,规范有序推进马桥镇工农村等撤村工作,人社局将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在征地落实保障项目中,与公安、规资等部门加强沟通协同,做好具体经办指导,也建议街镇做好撤村后相关剩余农业人员的保障服务工作。同时,与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莘北路168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张超                   电话:33883960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