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
居民住宅的承重墙,指的是在建筑中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一旦破坏,会影响整个建筑的安全。北京、浙江等地已经有因乱敲承重墙而发生房屋垮塌的事件。而闵行区八九十年代建造的公房,质量较差,很多房屋已经下沉或墙体开裂,如再发生随意敲毁承重墙行为,后果不堪设想,这是城市安全的巨大隐患。
承重墙被敲毁后,有的即使当时不垮塌,遇到地震(烈度没有超过该建筑物抗震标准)、大风大雨时也可能垮塌。比较轻的,会导致建筑物开裂,直接影响整栋楼房的使用寿命。
承重墙被敲毁后,房屋结构已发生损害,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所以,私自拆除建筑物承重墙是危险的行为,犯法的行为。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说:“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但怎样才算“恢复原状”,却没有相关细则。究竟是指表面上恢复原状,还是承重功能恢复原状?是否恢复原状,又该由谁来检测认定? 而“复原”常常仍由敲墙公司来施工,其“复原”的质量完全不可靠。
目前的情况是,即使物业、房管办与城管确定了敲毁承重墙的行为(发了通知书,仅仅要求整改),涉事业主仍然可以置之不理,有的涉事业主敲了一半的承重墙,关上门继续敲而不让城管进门。
梅陇镇城管中心副中队长孔令侃反映,居民关门,城管没有强行进门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制止违法行为(城管执法)只有通过法院的授权,而执法“走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梅陇镇一些承重墙被敲毁后,法院委托城管执行“恢复原状”,但历时数月,“程序”还没有走完。所以,“业主损毁承重墙,执法快不起来”是一个顽疾。
建议:
1、预防在先。业主装修前,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房管办和城管应该发出通知书,最好能有区有关部门拟定一个统一的文本,说明拆除建筑物承重墙是危险的行为,犯法的行为以及必须承担的“严重后果”。
2、“恢复原状”应有相关细则,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检测认定”及“复原”。有条件的话,住建局等部门可介入调查,原设计单位将指导恢复被损墙体。
3、此类案件,受损业主应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有相关的政府部门代为起诉)。此类案件诉至法院的,根据城管做过的程序与认定,法院可以用“简易程序”来进行较快的判决。此类案子,人民法院应从严判决,本市宝山区法院就开出过沪上乱敲承重墙的最大罚单:业主被罚20万元。如果有一个好的“示范判决”,可以将判决书复印件张贴在小区公示栏或发给准备装修的业主,以发挥“法制宣传”的良好作用。
4、法院委托城管执行的此类案件,能否简化程序,以使城管能尽快消除房屋的危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