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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4031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妥善处置公办养老机构社会捐赠款的建议
编号:0604031代表姓名:陈方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先行者,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良好风尚。各级领导对老年事业予以极大的关心、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业予以极大的支持。每年都有很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款捐物,送来他们的一片爱心。闵行区社会福利院的老人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逢年过节,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会来福利院看望及慰问老人。今年区财政局将闵行区社会福利院126.34万元捐赠款作为非税收入收缴,此法欠妥,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十七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我们既要严格财经纪律,更要依法办事,要引导社会发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建议政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要违背捐赠者的意愿,妥善处置公办养老机构社会捐赠款。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陈方代表 :
2017年,区审计局在对区民政局全覆盖审计中,发现区福利院捐赠收入122.32万元、利息收入4.02万元作挂账处理,未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意见要求区福利院及时将捐赠及利息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年底,区民政局及区福利院根据审计报告意见进行整改,将捐赠收入及利息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财社[2016]33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的规定。闵行区福利院属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应执行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福利院所需各项经费,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感谢陈代表对我区老龄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我区的财力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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