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自 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细化了《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为保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自主设定监护安排,防范失能失智后的监护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2025年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底,上海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577.62万,占总人口的37.6%,且高龄化趋势明显。从心理层面老年人普遍存在养老担忧,如何保障其按自己的意愿,有尊严、有品质地安享晚年,越来越被社会关注。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就政府部门提供法制保障与业务监管提出以下代表建议:
1、法制宣传保障。提升公众认知与信任,消除社会对意定监护仍存在的“不了解、误解、不愿用”,分享正面案例,降低认知门槛与心理阻力,提升制度接受度与使用率。
尤其是针对以下群体的宣传,无直系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子女定居外地的空巢老人、家庭关系复杂的再婚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等退行性疾病的高风险老人。
2、建立监护组织储备库,完善监护人管理机制。随着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大力推行,避免出现监护资源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政府应大力发展监护服务行业,设立监护组织储备库。同时严格对监护组织的管理,确立完善监护人准入、选择、备案、评价、退出等管理机制。
3、监护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提供监护监督。依据《条例》“鼓励确定监督人” 的要求,建议所有意定监护协议均设立监督人,优先选择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居委区法律顾问或老年公益组织。监督方式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发布年度白皮书与典型案例以评促建、以督促改。
4、着力推动意定监护协议在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入住、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房产车辆财产管理、金融账户代理等高频场景的应用,充分发挥意定监护的积极作用。同时建议将意定监护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结合使用,实现监护与遗产处置的衔接配套。
5、打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流程堵点,建立成年意定监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