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闵行区被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经过几年的探索和推进,截至2017年,已累计完成14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占应改村总数的98.6%。虹桥镇和七宝镇率先完成了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并成立了镇级集体经济合作社。
今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以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要求,10月20日,虹桥镇镇级合作社和7个村合作社已率先获得了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了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工作要求,建议继续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完善、规范和深化工作,完善改革后续事项、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深化改革成果,释放改革红利,为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区农委牵头区工商、区税务推进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完善改革后续事项,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关系,完成镇、村两级公司工商投资主体变更事宜。
按照改革方案,各实业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各合作社,实业公司成为相关合作社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和2015年市、区农委和市、区工商局,以及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已就实业公司工商变更事宜进行了多次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作为独立的投资体,造成实业公司的工商变更无法操作。目前,在已取得《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基础上,以及2017年11月23日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都标志着镇、村两级经济合作社真正拥有了合法地位,故再次提请区农委牵头协调村实业公司投资主体工商变更事宜,理顺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下的体制机制。
2、规范合作社运作,提高农村农民、失地农民获得感。
鉴于今年完成的农村合作社赋码工作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具备了合法的法人资格,为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的运行,建议区农委、区税务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开出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予以认可,从而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行,发挥合作社作用,让农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