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议提案 > 代表建议 
关于0604168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区内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招投标事宜的相关建议
编号:0604168代表姓名:孙耀辉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三部门发文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送上了政府采购“政策大礼包”。区工商联所属会员企业有符合政府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经走访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礼包”的优惠政策,发现情况如下:

一是招投标项目中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按照三部门发文内容,为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预留出相应的份额。在与其他企业一起竞标中,不占优势,导致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中标空间缩小。

二是项目评选中对民营福利性企业的打分没有按照政策给予照顾。导致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中标更加困难,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三是民营福利性企业本身在发展中就处于劣势,又属于小、微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招聘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却在政策执行上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导致福利性企业反响比较大,在今后用工上不愿再多招聘残疾人员就业。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福利性企业更好的生存发展。根据我区政府2016年制定并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建议如下:

一是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本身属于小、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与其他小、微型企业一起竞争,显现不出优势,享受不到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政府采购政策。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中能否考虑到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的特点,把福利性企业的名录单独列出来,不要混在小、微企业中一起招标,并在招标过程中预留出份额,体现出“政策礼包”实惠。

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依据《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因此建议职能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否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是依据《通知》中规定,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能够突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三部文规定执行,使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会办意见
区残联 :
孙耀辉代表提出的“关于区内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招投标事宜的相关建议”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主渠道。孙耀辉代表提出的三点意见,区残联认为具有实际意义,应予以支持。主要原因:一是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精神,实施有依据。二是可有效推动政策落地,使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以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持续发展。三是可调动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积极性,积极招入残疾人,从而起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作用,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增收,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区残联也将会一如既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莘建路131弄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乔佩妍 电话:64124160 上海市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5日
会办意见
区行政服务中心 :
关于区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 第06041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区财政局: 孙耀辉代表提出“关于区内民营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招投标事宜的相关建议”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一、根据区编办《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闵编[2015]16号文),现政府集中采购职责已由区机管局负责,其下属的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区的集中采购机构,该中心目前入驻我中心开展相关集中采购工作。 二、经我们向区政府采购中心了解,该中心已经依据财库【2017】141号文的精神,在集中采购文件中针对福利企业设置了统一的政策功能条款。为此我们建议,为进一步发挥相关政策功能的作用,区财政局可以参考采购中心的做法,对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执行141号文的精神做进一步强调。 三、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的同时,为进一步推动闵行区残疾人事业与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积极宣传有关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相关单位增强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8年3月7日 会办单位地址:莘西路406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邱美玲 联系电话:64929228
会办意见
区机管局 :
孙耀辉代表的书面意见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建议职能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否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2、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中,把福利性企业的名录单独列出来,不要混在小、微企业中一起招标,并在招标过程中预留出份额。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4、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能够突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三部文规定执行,使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有关采购形式(方式)的确定,福利企业名录单列并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直接入围及同等条件下突出残疾人企业等政策的制定权限不属我局职能范围。 区政府采购中心一直非常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和执行,对于包括扶持福利企业在内的政策功能,均按照规定,在集中采购项目中加以落实。在招标文件中专门放置“政策功能”条款,落实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策,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扶持政策,中心严格按照2017年8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执行(该规定已对孙代表提出的建议有相关的政策描述)。并按通知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所有集中采购项目中予以落实。 2018年2月24日
会办意见
区民政局 :
我区福利企业基本情况:全区现有福利企业38家,职工总数1969人,其中残疾职工612人。主要覆盖7个行业,分别为加工制造业、服装业、包装业、印刷业、化工业、汽车维修业及市容、市政服务业,其中主要以加工制造业为主。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福利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平台。 作为会办单位,我局一定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已经解决
孙耀辉代表 :
一、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按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行为时,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公司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以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评标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2.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经统计,2017年我区政府采购金额54.67亿,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中标金额达27.68亿,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3.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在每一份采购文件中均予以明确“采购项目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在专家评审过程中贯彻落实。 二、处理建议 1.关于孙耀辉代表提出: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把福利企业的名单单独列出来,不要混在小、微企业中一起招标,并在招标过程中预留出份额,体现出“政策礼包”实惠。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预留的份额及评审中价格扣除均是针对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论规模大小,根据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被一同列为同等享受预留份额及评审中价格扣除。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该项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在我区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现均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尚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会被其他企业指责为采购文件具有排他性)。 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只有省级财政部门才能细化并制定支持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我区无法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单独列出,无法单独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我局将与市财政局沟通,探讨在现有政策扶持下福利性单位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优惠的可操作性。 2.关于孙耀辉代表提出: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非标方式。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我局将与区残联、区民政局协商,由区残联、民政局提供我区福利性单位企业名单及其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清单,并发至各预算部门。在福利性单位提供合规的货物和服务的前提下,采购人(即各部门)根据清单按照采购需求和具体情况,在实施政府采购时,经向区政府申请同意后,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区财政局审核其合规性。 同时,我局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培训中,重点向各委办局重申此点政策要求,鼓励各部门作为采购人面向我区福利性单位采购。 3.关于孙耀辉代表提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7〕4号)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建立统一的协议供货网,全市各区凡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中的项目均需在协议供货网上采购,因此,我们会把提案的内容作为情况向市局书面反映,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能切实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经了解,2017年及以前年度,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很少。我局将牵头区残联、区民政局及区机管局对我区福利性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知识培训,让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招标文件制作等,提升我区福利性企业自身参与政府采购公开竞争能力,降低成本,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同时,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主动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沟通工作,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我区政府采购,并积极向市局反映代表呼声和您的提议,使市里相关政策更为优惠和倾斜。 感谢孙耀辉代表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