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斐斐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维修资金物业代付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部分小区在维修工程完成后,维修资金支取至物业服务企业账户后未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导致施工单位的回款周期延长,间接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对施工单位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转嫁成本至小区业主。其监管难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施工工程作为民事行为关系,其资金支付等执行节点由施工合同约定,若施工合同未对资金支付作出约定,则缺少物业服务企业代付时间的相关法律依据;二是在系统操作流程中缺少对物业服务企业代付资金这一节点的监督功能。对此,我们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作了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您的“在法规中明确物业代付周期时间的建议”。由于小区工程资金支付周期长短属于民事行为,当由相关民事主体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即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我局将指导街镇提醒各小区在工程合同签订时,在条款中对该事项予以明确;
2、关于您的“在维修资金系统内增设维修资金实际支付情况类目,并设置银行回单和相关发票上传功能的建议”。我局已专项向市房管局反馈该建议,市房管局对此建议表示肯定,后续维修资金系统更新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纳入此功能;
3、关于您的“结合《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对超时未支付工程款和不上传银行回单和发票的物业企业,实施失信记分”的建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中无可引用的对应条款。同时由于不同小区的不同工程有不同的付款周期需求,对于代付周期的管理,建议根据小区工程的个性化需求,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若拖延代付,业委会及施工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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