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和实业公司。近年来,随着撤村并镇的推进,村委会数量逐渐减少,比如我们镇原有14个建制村,现已撤制6个,剩余8个。2011年起,依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闵委发{2011}36号),经济合作社开始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将经营职能从村委会剥离,农民持股分红,共享改革成果。目前,我们镇已有13个这样的经济合作社。实业公司则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任务,现在主要是收缴集体资产租金。从纳税角度看,村委会按组织法管理,无需纳税;实业公司当年作为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任务的主体而建立,目前全部的经营行为是集体资产租金收缴。而经济合作社的定位稍显模糊,尽管在纳税登记上按企业缴税,但其本质仍是为农民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一)税费情况负担较重
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合作社和实业公司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税率,房产税从价计征税,以及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3%-5%,所得税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为20%),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其他税费减半征收。对于承担大量社会服务职能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这样的税费情况负担较重。
(二)收入与支出匹配度较低
常规企业运作,根据主营收入,产生与收入匹配的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收入与支出匹配度较高;经济合作社运作,依旧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收入主要为房屋租金和政府补助收入,从收支匹配来看,房屋多为已提完折旧的老厂房,缺乏折旧费用匹配相应的收入,而经济合作社占比最大的支出是各类村民福利以及按股分红,两项合计占总支出的一半以上,经与税务沟通,该项支出无法作为成本在税前抵扣,合作社应税收入远高于可抵扣的成本,导致如果按照企业法纳税,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合作社需缴纳比企业更多的税赋,而承担社会职能产生的支出却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扶持。
一是以加计扣除方式将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产生的支出税前抵扣。
二是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角度考虑,采取分层分级、超额累进的方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底子薄,仍需输血培养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是从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角度考虑,适当减免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谢军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予以优惠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就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收优惠看,当前既有对小微企业的普惠型优惠税率,也有对科创型企业的低税率优惠。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享受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区局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无权自行研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后期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的调研,适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建议。我局将持续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精准辅导,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
对于您提出的“从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角度考虑,适当减免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加计扣除方式将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产生的支出税前抵扣”以及“采取分层分级、超额累进的方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底子薄,仍需输血培养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议,我局将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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