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和实业公司。近年来,随着撤村并镇的推进,村委会数量逐渐减少,比如我们镇原有14个建制村,现已撤制6个,剩余8个。2011年起,依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闵委发{2011}36号),经济合作社开始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将经营职能从村委会剥离,农民持股分红,共享改革成果。目前,我们镇已有13个这样的经济合作社。实业公司则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任务,现在主要是收缴集体资产租金。从纳税角度看,村委会按组织法管理,无需纳税;实业公司当年作为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任务的主体而建立,目前全部的经营行为是集体资产租金收缴。而经济合作社的定位稍显模糊,尽管在纳税登记上按企业缴税,但其本质仍是为农民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一)税费情况负担较重
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合作社和实业公司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税率,房产税从价计征税,以及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3%-5%,所得税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为20%),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其他税费减半征收。对于承担大量社会服务职能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这样的税费情况负担较重。
(二)收入与支出匹配度较低
常规企业运作,根据主营收入,产生与收入匹配的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收入与支出匹配度较高;经济合作社运作,依旧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收入主要为房屋租金和政府补助收入,从收支匹配来看,房屋多为已提完折旧的老厂房,缺乏折旧费用匹配相应的收入,而经济合作社占比最大的支出是各类村民福利以及按股分红,两项合计占总支出的一半以上,经与税务沟通,该项支出无法作为成本在税前抵扣,合作社应税收入远高于可抵扣的成本,导致如果按照企业法纳税,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合作社需缴纳比企业更多的税赋,而承担社会职能产生的支出却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扶持。
一是以加计扣除方式将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产生的支出税前抵扣。
二是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角度考虑,采取分层分级、超额累进的方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底子薄,仍需输血培养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是从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角度考虑,适当减免按股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