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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3月31日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区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本区征地养老管理机构的医疗费报销,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不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具体内容

(一)按不同年龄段发放包干费

按上一年度养老生活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每个养老人员一次性发给医疗包干费。

1.60周岁及以下人员按5%发给。

2.60周岁以上至7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6%发给。

3.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发给。

包干费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发给,节约归己。对不满一年的新进人员按比例发给。

(二)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

1.年内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不超过上年度生活费总额9%范围内,由包干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患者自负;超过部分,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医院按85%,二级医院按80%,三级医院按75%。

2.自购药品需凭医疗机构外配药方,在本市医保定点药房购药方可报销。

3.中草药每帖不超过10元(癌症以及其他门诊大病病人在群力草药房配的草药可适当放宽,每帖不超过15元),超过部分自负。

4.全年门急诊医疗费上限限额(包括起付部分)为3600元,超过上限的部分,按60%报销。

(三)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住院医疗费,在包干费用完后个人先负担上年度生活费总额的5%,超过部分按90%报销,全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超过上限的部分,按80%报销。

(四)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的报销

经管理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按85%报销。

属本市医保实施办法规定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90%报销。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扣除包干费后按比例报销,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按80%报销。

(五)医疗机构和其它规定

1.实行本办法后,管理单位不再指定就医的医疗机构,征地养老人员可在本市医保指定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看病医院。

2.当年度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最迟至次年2月底。

(六)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医保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6.在境外就医的。

三、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各管理单位要本着热情服务,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管理及报销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的情况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若在报销医疗费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款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停报一段时间医疗费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本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二)本区企业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可参照本办法。

(三)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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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