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规[2018]32号)是在原《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以下简称“原84号文”)的基础上研究修订而成。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优化审批流程,通过审批过程中的“三优化”,即合并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流程、完善审批标准,着力改善企业在申办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事务中的办事体验。具体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优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补办流程 对出让前地下规划建设条件不明确的项目,优化补办流程:一是合并和优化办理环节,把建筑设计方案和规划工程许可证两个环节的补充合同调整合并为一次,把重事前审批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合同不再作为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而是要求企业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三个月内,申请签订补充出让合同。二是简化办理程序,对于竣工验收中的发现实测超面积、但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情形,直接按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补缴土地价款,不再进行地价评估和决策,简化流程(第六条)。 (二)进一步完善地下工程用途核定的有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规划管理法规和84号文已实施的做法,明确建管审批部门应将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作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综合验收部门在验收时应列明各类用途地下建筑的具体变化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用途核定办法,针对部分地下项目配套工程没有明确的批准用途,仅作为项目配套设施使用的情况,比如设备用房等,增设地下“项目配套设施”类别,单独列计建筑面积,并明确相应的地价标准。(第七条) (三)统一本规定实施前后出让土地的政策适用 本次修订删除了84号文第十条,在修订稿第六条中明确“本规定实施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办理土地核验的项目,涉及地下工程的,也应按本规定,签订补充出让合同,确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第六条) 对政策衔接中可能存在的已经批准建设的历史遗留项目,酌情做了细化规定:一是“2006年9月1日(不含本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地下工程,在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时,免收土地价款”。(第六条)二是“2013年12月1日(含)前签订出让合同,并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配套类地下停车库,免收土地价款,直接纳入出让合同的地下规划条件。”(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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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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