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水务〔2024〕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闵行区水务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监理单位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落实监理责任,加强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实时掌握现场动态管理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闵行区水务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各方责任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水务建设工程应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二、规范监理报告制度工作要求 (一)报告分类及内容 监理报告分为监理月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由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将本月施工进度、质量、资金控制情况、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情况、平行检测情况、本月监理采取措施、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情况进行总结的监理报告。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是依据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每季度由监理单位将本季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审核、监理工作以及下季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信息情况汇总的监理报告。 3、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是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单位即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上报。 (二)监理报告方式和期限 1、监理报告方式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等情况形成监理报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将书面报告提交至区水务安质监站。 2、监理报告期限 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凡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上报监理报告。监理月报每月25号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专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号提交,监理紧急报告及时提交。 三、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为提升监理报告的实时性和可参考性,区水务安质监站将根据报送内容,结合报送时间前项目检查情况,采取“四不两直”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闵行区水务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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