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9〕155号
各单位: 现将《闵行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闵行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年9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闵行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闵行区政府《关于本区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结合闵行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2.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上级规定以及本局认定的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科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 1.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2.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3.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经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中涉及到的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局法制科在法制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 完成审核后,局法制科应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材料。 第六条 经办科室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 经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照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