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教育局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开展以下执行工作时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一)外出执行办案中的各项执行活动; (二)现场执行;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由局法制科统一保管、登记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 第七条 现场检查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归档。 第九条 案件主办科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作为教育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审核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申请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提交申请单后,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教育局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教育局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