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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闵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4月7日

 

 

闵府规发〔2024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41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完善本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持续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更为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7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建立与闵行加快建设创新开放、生态人文、宜居安居现代化主城区相适应,与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闵行实践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任务目标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实现本区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500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三、主要举措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残联、区人社局)

(二)推进政府雇员队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政府雇员队伍招录残疾人工作由区人社局牵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要求,在全区每次招录计划中,面向残疾人开展专项招录,招录单位根据招录人数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定向报名残疾人专项岗位,参加由区人社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录取。(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

(三)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将社区工作者队伍招录残疾人纳入全区社工招录整体工作推进实施,由区民政局牵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要求,在全区每次招录计划中,面向残疾人开展专项招录,招录单位根据招录人数统筹安排。采用专项招录和直接纳入相结合的招录方式。专项招录是指符合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定向报名残疾人专项岗位,参加统一考试,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录取。直接纳入是指获得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比赛第一名、国际性比赛前三名、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其他做出特殊贡献、形成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残疾人,可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区残联、区人社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可直接纳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人社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四)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本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残联,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五)帮扶残疾人灵活就业

就业年龄段残疾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六)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鼓励和支持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依托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等各类平台载体,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不断加大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七)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残疾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实际开业营业,残疾人业主为其本人及雇佣的残疾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后,在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限额内,对不足部分可按实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八)提升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助残服务能力

对按规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可给予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耗损设备重置、无障碍设施改建补贴,在限额内按实结算。对经认定的新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在正常开办12个月以后,可给予上述补贴及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万元。(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残疾人提升学历

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参加各类成人中、高等院校学历进修的,在按规定享受市级助学补贴政策后,剩余部分可给予每人每学年不超过5万元的学费补贴,在限额内按实结算。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习的,可给予区级一次性1万元入学奖励;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习的,可给予区级一次性8000元入学奖励;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给予区级一次性5000元入学奖励。(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十)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

以培训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鼓励残疾人通过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区残联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一)鼓励残疾人参加技能竞赛

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区级、市级、国家级和国际级各类技能竞赛,对于代表闵行参赛的残疾人,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项目一至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十二)深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根据残疾人和企业用工需求,举办全区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提升招聘会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残疾人和企业用工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加强人岗匹配,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精准就业。在为残疾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心理疏导、跟踪指导等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专业机构,为他们提供可行性评估和风险预警,降低创业风险率。引导各类单位积极建设残疾人创客空间,调动各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部门、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和职责,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资金保障

落实《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继续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申报的相关工作。

(三)信息支持

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和“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残疾人的新就业理念。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优秀项目和品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等信息,着力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监督落实

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年龄特征、残疾类别、就业能力、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积极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确保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更为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45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57日。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政策内容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内容为准。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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