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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 索引号:SY20001068
  • 主题分类:其他\其他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闵行区政府研究室、闵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闵行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2-25
  • 发文字号:闵府规发〔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12-25
  • 生效日期:2024-01-25
  • 失效日期:2029-01-24
  • 文件状态:有效

 

闵府规发〔202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1225

 

 

 

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明确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如下:

一、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

二、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本文件自2024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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