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管理委: 你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备案的《关于废止<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建管规〔2025〕2 号)已收悉。经审查,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备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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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闵行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备案审查意见书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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