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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3日

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205号)、《关于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2020〕47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总体要求,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起规模与需求相适应、年龄梯度适当、等级比例合理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促进养老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实现人员规模基本满足老年护理服务需求,人员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涵盖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内容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不断完善。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推动养老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扶持对象

(一)养老服务机构。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事业单位除外);以及依法登记设立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在本区从事养老服务且经本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

(二)养老服务人员。本意见所指的养老服务人员包括四类对象:第一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从事具体护理服务的60岁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第三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第四类是指与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且在一线岗位服务的65岁以下退休返聘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体系

(一)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体系。遵循教育规律,构建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各级各类养老专业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融通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体系。加大养老服务人员梯队建设,鼓励职业院校、社区学院、开放大学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养老服务与管理、养老护理等),开设中专、大专人才梯队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学校奖励专业:对取得全日制教育学历证书的,就学费项目按其实际支付予以补贴;对于符合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非全日制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文件要求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80%学费予以补贴。建立针对养老服务专业的奖、贷学金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更新理念观念,开设新型课程,对专业学科和核心课程进行科学设置,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开放大学、技师学院等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二)强化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人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

四、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就业扶持力度

(一)合理保障养老服务人员收入水平。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适时调整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有效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性,促进其职业化发展。

(二)加强就业援助和职业指导。定期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需求开展调查排摸,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做好就业援助、职业指导等工作,鼓励本市户籍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三)落实专项就业补贴政策。根据本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闵人社规发〔2021〕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区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五、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激励机制

(一)实施养老服务就业和岗位补贴。对入职本区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三年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0元就业补贴资金。对入职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对第一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五年、满十年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0元的艰苦岗位补贴;对第二类人员中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绩效奖励。

(二)实施养老护理员绩效奖励。根据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对第一类人员中持证(包括上岗证、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每人每月200-400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对第二类人员中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绩效奖励。

(三)实施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补贴。鼓励养老服务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第一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养老服务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8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对第二类人员中持有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水平评价证明)的养老服务人员,按照第一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四)实施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对在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和职称评定等政策,打通晋升渠道。建立养老服务专技人员津贴制度,对第三类人员中的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的津贴;对第四类人员中的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第三类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津贴。

六、健全政府服务管理体系

(一)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优秀护理员及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优秀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推进养老护理员优秀代表参加“敬老爱老模范人物”、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建立以低龄老年人、在职党员、在校学生、驻区单位等为主体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奖励资助等形式,积极探索志愿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发为老服务公益项目。

(二)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技能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等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补贴政策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区教育部门负责师资建设、开发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扩大养老护理专技人才培养范围等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人员中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策。

(三)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依托区级财政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级统筹部分,以及老年基金会、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等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以本市养老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快构建功能完备的区级养老服务平台,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库,做好人员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实现全区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的数据共享,并依托人员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人员诚信管理机制。

附则

(一)上述各项经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列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项目预算。对养老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奖补资金,属于区级的养老机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于街道的养老机构,由街道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由各镇(工业区)财政全额承担,属于各镇(工业区)民办养老机构,由区、镇(工业区)按35:65比例承担。

(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本意见中各类补贴、津贴视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组成部分而减少原有的薪酬待遇。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此前本区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五)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闵行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闵行区民政局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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