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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促进汽车消费增长补贴的实施细则 (草案)
来源: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9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 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6号)、《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市场〔20246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区汽车消费,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4101日至202412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在闵行区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依照补贴标准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购车补贴。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或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补贴标准以购车发票的价格(含税价)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含)的新车,每辆车补贴1000元;第二档: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低于30万元(含)的新车,每辆车补贴2000元;第三档:购买金额高于30万元的新车,每辆车补贴3000元。

二、补贴对象

申请本次汽车消费增长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101日至20241231日之间,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二)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1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三、实施流程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自行通过“闵行商务”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向区商务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非中国大陆居民的个人消费者在“闵行商务”等指定平台登记后,需根据平台提示,前往指定地点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二)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真实,或申请资料不完整且未在截止日期前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

2.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局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或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或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不属于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新车的;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的。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商务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提出复核意见。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21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228日。

四、资金安排

相关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区商务委将经审核符合补贴标准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部门职责

区商务委负责本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消费者申请;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审核区商务委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六、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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