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农业机械,是指统筹使用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购买的农机具。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落实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为本辖区补贴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农机的管理,建立补贴农机管理档案。
第四条 农业机械处置更新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高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机具,支持引导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本区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个人包括:1.本市户籍个人;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市沪籍人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六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必须是在当年度市下发“国家和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农机具,非“补贴目录”内的购机申请,区、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贴基础上,由区叠加不高于1.5倍的定额补贴,中央、市、区财政累计补贴比例不超过80%。
第三章 补贴农机使用
第八条 购机者应确保农机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农机作业资质,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购置后,购机者应当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到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办理牌证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使用组织(个人)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补贴农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补贴农机应当接受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的检查,购机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牌证管理范围内农业大、中型农机每年须进行年检,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年检,农机年检结果纳入农机处置依据内容。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时,统一调配农机作业,提高补贴农机的使用效率。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可根据全区农业生产以及农机作业情况对补贴农机进行统筹调度。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不影响本区作业的情况下,需跨区作业的,应当报请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批准,办理跨区作业手续。
第十四条 购机者应确保机具的唯一性标识(发动机号、机身编号)完好无损,因客观原因导致标识变更或无法识别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报备,并报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第四章 补贴农机处置范围、权限和类别
第十五条 补贴农机处置范围:本区范围内享受中央、市、区等各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覆盖全区享受中央、市、区各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六条 机械类型主要包括:动力机械(拖拉机)、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等)、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及配套、包装机械等)、耕整地机械(各类旋耕机、犁、耙等)、种植施肥机械(播种流水线、条播机、插秧机、直播机等)、田间管理机械等。农机具处置类别有禁用、报废、转让、转性及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大型(大中型)农机具转让、拖拉机转性处置,由区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其余农机由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区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补贴农机处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类农业生产购机者应有效履行农机使用管护职责,严禁违规处置、倒卖和人为损坏。需添置、更新、转让、报废的,以及因生产经营主体关停倒闭等原因需处置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是各镇(街道)农机管理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需处置农机开展分类审核,履行报区审批等相关程序,并落实后续评估与处置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结合辖区内农机工作实际,做好全年农机处置统筹安排受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稳定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区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处置农机进行指导、审批、监管等工作,对需市级报批处置的农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全区农机资产进行备案、登记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管理部门受理农机处置申请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
第二十二条 补贴农机使用满5年需进行处置的,按规定流程操作。对于未满使用年限、经过维修能达到正常使用技术状态的,不得长期闲置。购机者在补贴农机购置、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拆解组装、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予以严厉查处:
(一)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追回补贴农机或补贴资金;
(三)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购机者相关农业补贴享受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购机者因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或其它原因导致补贴农机闲置且该农机具又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处置的,经镇(街道)、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等异动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文件由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实施期间如有上级部门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文件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1日。
附件: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补贴农业机械处置操作规程
附件:
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补贴
农业机械处置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闵行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补贴农业机械处置管理机制,推进落实《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一、补贴农机具审定
按照保障农业生产、统筹配置、控制农机总量的原则,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辖区农机配置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求、配置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购机申请的审批工作,稳定粮食生产机械,重点发展蔬菜生产机械,兼顾统筹其它农业装备。
(一)大型农机具配置标准
1.用于粮油生产的拖拉机(50马力及以上)按每35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备。拖拉机配套农具(包括水田埋茬耙、旋耕机、驱动耙、开沟机、铧式犁等)按实际生产需求配置。
存量仅用于田间转运的拖拉机不计入标准配备数内,但须计入拖拉机拥有量。认定标准为:田间作业服务年限不少于60个月;总量不超过当前拥有收割机数量的60%;转运拖拉机行驶证类型变更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联合收割机按每50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备。
3.插秧机按每40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备。
4.植保机械(喷杆喷雾机)按每60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备。
5.粮食烘干设备按每3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置。需提供相应的用地备案材料或房屋使用(租赁)权证材料等,并由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6.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每万亩不超过4台。
7.市、区农业农村委要求推广应用的其它农机装备。
(二)其它农业机械配置标准
1.用于蔬果生产的拖拉机按每150亩不超过1台的标准配置。对面积<150亩且≥100亩的生产主体,准予配置1台。对地块较小、距其它产区较远、种业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必要配置。
2.蔬菜生产用的播种机、田园管理机、起垄机、覆膜机、开沟机、植保机、旋耕机等中小型农机具按合作社可种植面积及实际种植需求进行配置。
3.对使用频度较低又不可或缺的农机具(如菜田深翻机、旋耕灭茬机等),优先在农机合作社和蔬菜“机器换人”示范点配置,其余由各镇进行统筹协调。
市、区级机械化示范点购置配置标准外农业机械的,需“一事一议”并说明原因。
如市农业农村委对上述补贴农机具配置标准有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重点推广和引试农机
重点推广和引试农机的种类与分配额度由区农业管理部门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补贴农机具审批
(一)补贴农机具申请、审批流程
1.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成购机后,将购机发票、上牌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及时送交各镇农业管理部门,并通过”上海农机补贴”手机APP或”农机购置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2.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者资质条件、购机必要性等进行核实确认并汇总上报初审信息。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复核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在信息核实表上盖章确认并反馈购机者。
3.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对购机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配置条件等进行复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对涉及补贴的农机逐台实地核验,将核机信息报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实地复核,并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公示。
5.区农业管理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情况下,可按实际情况跨年度拨付。
6.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况
1.存在未经审批处置补贴农机具,逃避监管,未经批准跨区作业等相关行为的。
2.因主观原因造成农机损失或损坏,并整改不到位的。
3.上一年度被列入通报的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部分 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规范处置操作程序
一、处置标准
(一)禁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符合《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标准规定条件的,必须予以禁用。
(二)报废
1.参照《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予以严格执行。
(1)拖拉机: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5万小时;大型或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8万小时;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2万小时;国家明令淘汰的。
(2)联合收割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国家明令淘汰的。
(3)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大于10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在20%的干硬坡道上,沿上、下坡方向使用停车制动装置不能可靠驻车;国家明令淘汰的。
2.其它农机:其它农机报废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文件执行;若无相关标准,则参照农机出厂使用标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价值评估。
(三)转让
本区范围内补贴农机在使用期间内,若农机具使用主体发生撤销、兼并、破产等情况,各镇农业管理部门应另行确立农业生产主体,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界定产权比例作为转让依据,同时转交使用权。
(四)转性(拖拉机)
因粮食生产作业需要,拖拉机从耕整地用途转性为田间转运用途,需经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存量拖拉机认定标准执行。
(五)其它情况
享受补贴资金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种植机械使用满5年,经评估故障维修费用大于同类新机价格的50%、安全隐患大;或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确需处置的,经区、镇农业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处置。
购机者不得擅自出让、出租、变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若违反规定私自处理,责令追回补贴农机或按购机原价赔偿,3年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终身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
购机者填写《闵行区补贴农业机械处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镇农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核发的牌证,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处置起止时间为购机发票标注日期起,至申请处置日期。
(二)逐级审核
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按照申请处置类别对购机者处置必要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汇总上报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收到各镇上报农机处置材料后,联合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成立农机处置复核小组,进行材料复核和现场核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反馈购机者。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流程操作。
对未达到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而确需提前处置的,应经区农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机构价值评估,并优先委托第三方以公开出售的方式处理。若连续三次出售失败的,报经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转入报废流程。
3.机具处理
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农机处置审批意见,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按类别组织实施:
(1)禁用:经审核为禁用农机则不得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工作,由购机者提出后续处置申请,并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报废:如需申请报废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水稻种植机械需通过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回收企业予以回收,并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其他没有报废补贴的农机具参照转让流程操作。
(3)转性:经审核同意后的拖拉机使用性质由耕整地转变为田间转运用途的,由申请购机者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牌证变更登记手续。
(4)其他情况:以委托第三方公开出售方式处理的的转让农机具,所得金额在扣除相关评估、处置等费用后,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按补贴比例回收残值,并通过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当农机具经审核同意进入公开出售环节,购机者即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向所在各镇农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购机申请,并依法办理牌证转移登记手续。
4.归档备案:各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在农机具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农机具的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