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4〕1号),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给予优质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及年限支持 (一)申请条件 闵行区2035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保留工业用地及战略预留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产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给予产业用地优惠价格出让,土地出让起始价格优惠上限为市场评估价格的7折,不低于同类用地基准地价。 2.经认定,对于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50年的土地出让年限。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报告书; 2.街镇或园区申请评审函; 3.项目建设单位与街镇或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4.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常年受理。 二、给予高端先进制造业项目购租工业厂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新增的非拿地重点企业,并在本区新购置或新租用工业厂房,已签署购置或租赁合同,且购租厂房用途为自用生产的(不得转租给其他企业)。 (二)支持标准 在本区新购置自用工业厂房且购置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购房总价的10%、上限1000万元的前置购房补贴;在本区新租赁自用工业厂房,且租赁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租金的50%、上限1000万元的前置租房补贴。补贴款分两次各50%拨付,首次拨付时间为拟扶持企业名单公示结束之后,尾款拨付时间为协议条款验收核定通过之后。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招商引资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投资协议;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事一议。 三、给予新兴领域高成长性企业租房补贴 3.1对科创属性强、高成长型等企业,经认定,按照租房总额的30%分三年给予补贴,上限5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被评为潜力独角兽、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科创属性强、高成长型企业的,经评审,在本区租赁物业(指楼宇或厂房),已签定租赁协议,并支付首期租金和押金,且租房用途为自用经营办公或研发生产的(不得转租给其他企业)。 (二)支持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租房总额的30%分三年给予补贴,上限500万元。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获得潜力独角兽、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称号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费用支出凭证;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3.2对在上海市主办的“未来产业之星”大赛中获得名次和奖励的企业,经认定,按照租房总额的30%分三年给予补贴,上限6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在上海市主办的“未来产业之星”大赛中获得名次和奖励的市场主体,租房用途为自用经营办公或研发生产的(不得转租给其他企业)。 (二)支持标准 经认定,对实际承租用房,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租房总额的30%给予房租补贴,其中,获得“核爆奖”补贴上限600万元;获得“超能奖”补贴上限300万元;获得“风云奖”补贴上限100万元。房租补贴分三年平均拨付。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获得名次和奖励的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4.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费用支出凭证;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四、鼓励“工业上楼”拓展产业空间 (一)申请条件 入驻“工业上楼”优质项目且符合该项目产业定位产业链发展环节上的规上企业。 (二)支持标准 “工业上楼”优质项目建成后三年内,经综合评定,对新入驻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企业,按租金的10%、2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项目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4.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费用支出凭证;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常年受理。 五、支持工业企业扩产扩能 5.1 根据综合评审和验收结果,对于市级技改项目,按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上限10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上海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存量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项目。 (二)支持标准 待市级项目通过验收且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后,给予1:0.5配套,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上限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3.上海市技术改造项目协议书; 4.上海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5.扶持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6.企业承诺书; 7.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5.2对于区级技改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上限2000万元。 (一)申请条件 1.符合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及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新增设备投资、改造提升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项目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 4.已具备建设条件,备案、资金、规划、土地、环保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且项目处于建设阶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二)支持标准 1.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情况进行立项评审,按照综合评定结果予以立项; 2.立项项目按照核定设备投资的10%给予支持,上限200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期以备案、核准文件为准);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或环评豁免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货款协议、银行存款证明; 6.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7.前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8.设备采购清单表(需包含型号、品牌、国产/进口、单价、数量、总价等)及相应的采购(意向)合同,项目已经完成部分设备投资证明材料; 9.闵行区技改项目申报汇总表; 10.企业信用报告; 11.企业承诺书; 12.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五)立项管理 1.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需向区经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视情组织项目验收。 2.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变更的,企业需及时报区经委审核。 (1)设备投资变更,实际投资设备与核定投资设备不符,且实际购置设备变化超过核定设备投资30%的,需及时提请项目变更,由区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变化比例在30%及以下的,待项目验收时评审。 (2)项目建设周期变更,需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前至少2个月向区经委提请变更。 (3)建设地变更,需提供新建设地址环评。 (4)符合专项管理要求的其他变更事项。 3.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被撤销的项目将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核定设备投资减少超过30%。 (2)项目建设周期超过4年仍无法完成的。 (3)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六、引导企业规模化发展 6.1支持企业“小升规”“规做强”。 (一)申请条件 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需为上一年年度纳统企业和实现月度纳统的当年新开业企业),经认定给予上限15万元的资助。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产值规模小于1亿元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产值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工业产值年度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以统计月报累计数据为准),经认定给予上限20万元的资助。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产值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产值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及以上的(自2019年起未达到相应产值),经认定给予上限60万元的资助。 (1)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4. 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上半年一次集中受理。 6.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经认定给予上限50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已上市企业收购资产,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支持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境内外优质资产,经评审,给予上限5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上市政策申请表; 2.证明上市公司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被收购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重组兼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并购重组方案与实施过程出资证明、企业后续发展计划等),审核机关批准文件(如需); 4.并购重组过程中签订的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合同、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时间、金额、收款单位等);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七、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7.1 对当年度首次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上限25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并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以及年度信息更新。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度首次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复评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3.公示后企业运行监测填报证明以及年度信息更新证明; 4.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7.2 对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上限10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八、鼓励企业上市 8.1 对于成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上限800万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得科创板、创业板、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获得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上限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首募资金规模达到15亿(含)及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上限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首募资金规模达到15亿(含)及以上的,给予7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上市政策申请表; 2.企业改制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招股说明、当前进程、扩增需求等(300字左右); 4.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有关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函复印件或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8.2对于北交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上限40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得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获得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上限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并享受新三板挂牌扶持的企业登陆北交所的,奖励应当扣除其在基础层、创新层时所享受的奖励资金。如其他拟上市板块企业转板登录北交所的,在兑现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扣除原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1.上市政策申请表; 2.企业改制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招股说明、当前进程、扩增需求等(300字左右); 4.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有关企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函复印件或发行审核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6.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8.3对于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上限40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平台公司,或直接以境内公司成功在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 (二)支持标准 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境外控股平台公司,或直接以境内公司成功在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上限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首募集资金规模在5亿美元(含)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在1亿美元(含)至5亿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募资金规模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上市政策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当年度月度会计报表; 3.企业境外上市完成后的架构图(境内、境外); 4.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同意境外上市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批复复印件及翻译件稿; 5.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签订的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合同、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时间、金额、收款单位等); 6.企业境外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境外上市募资及投资情况、企业后续发展计划等); 7.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8.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九、支持产业创新能力培育 (一)申请条件 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或者在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在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市场主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3.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4.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十、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10.1鼓励开展数字化相关诊断并实施数字化转型,对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智能工厂、优秀场景等给予相关企业上限150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的项目给予相关企业上限3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智能工厂、优秀场景、“揭榜挂帅”项目等荣誉称号的企业,且获得市级或国家级认定示范应用项目批复文件。 (二)支持标准 对于获评市级(标杆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单个场景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限60万元;对于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上限1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前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企业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4.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5.数字化诊断或智能制造诊断评估报告; 6.验收报告(若需); 7.企业信用报告; 8.企业承诺书; 9.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10.2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诊断并根据国家标准完成评估和贯标,对于完成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贯标的企业给予上限5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实施数字化诊断、智能工厂评估诊断等,并根据国家标准完成评估和贯标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对于首次通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贯标的企业,经评估认证获得二至五级证书的,分别给予20、30、4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上限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前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3.企业营业执照、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企业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4.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相应评估等级证书; 5.数字化诊断或智能制造诊断评估报告; 6.企业信用报告; 7.企业承诺书; 8.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十一、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一)申请条件 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工业企业及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获得上海市认定的五星级绿色工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绿色工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海市认定的五星级绿色供应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绿色供应链,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海市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给予单个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海市认定的零碳标杆工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上限50万元。 2.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含)以上并完成能源审计的,按照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扶持,上限5万元。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煤(不含)并完成节能诊断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扶持,上限2万元。5年内不可重复申请。 3.清洁生产 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自愿型清洁生产项目,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4.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 接入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并获得市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专项扶持的项目,按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受理。 (三)申报材料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及报告;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项目申请表及报告; 3.清洁生产项目申请表及报告; 4.企业信用报告;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十二、鼓励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一)申请条件 承担的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包括整机和核心部件)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按照市级部门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上限200万元。资金拨付进度根据市级部门拨付进度进行。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由B类及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 3.上级部门认定的批复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验收证书和拨款证明等; 4.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常年受理。 十三、支持特色园区(集群)发展 13.1对获得市级以上特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上限5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新获得市级以上特色园区认定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园区开发主体。 (二)支持标准 给予上限5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市级以上特色园区认定的证明材料; 4.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方式 常年受理。 13.2对获得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认定的给予上限5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条件 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非国有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市级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按“就高不就低”“最优一次”补足差额,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获得工信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文件或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文件或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常年受理。 本条款中13.1与13.2不重复享受。 十四、支持行业组织(联盟)建设 14.1鼓励符合闵行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组织或产业联盟发挥带动作用,对促进产业链资源共享、合作创新且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经认定对主办方或承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上限30万元的事后扶持。 (一)申请条件 对符合闵行产业发展导向,在促进产业链资源共享、合作创新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且经区政府认可的重大活动。 (二)支持标准 经认定备案的相关活动,对主办方或承办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上限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上限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产业政策申请表》(一式三份); 2.《闵行区产业公益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 3.产业公益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等相关材料; 4.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14.2对绩效评价认定为优质的行业组织(联盟)给予上限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申请条件 依法注册在闵行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联盟)。 (二)支持标准 支持区内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牵头成立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组织(联盟)等,经认定备案并正常运营的,对绩效评价认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材料 1.行业组织(联盟)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4.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截至申报日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 (四)受理方式 一年一次集中受理。 十五、支持产业人才发展 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操作。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操作。 十七、提供精准有效的企业服务 具体由区经委各科室操作。 十八、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中的各类市场主体。 政策资金由区镇按照8:2共同承担。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等事项,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优化政策执行流程,经认定的项目通过区分管领导审核即可拨付;“一事一议”项目需通过区政府集体讨论后拨付。 本政策可依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和审核。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对提供虚假、伪造材料进行申报等情形的,以及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等平台内具有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按照规定程序限制或者取消其申请相应政策的资格。 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2021年8月18日印发的《闵行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7号)、2021年5月16日印发的《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闵经委规发〔2021〕2号)、2021年5月25日印发的《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3号)、2020年5月15日《闵行区鼓励引导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20〕2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本细则由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会同闵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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