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本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研发与创新机构,其形式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研究部门。 第三条(管理部门)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是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实施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突出的贡献。 (二)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涉税等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或30人以上; 2、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或不低于300万元; 4、申请年度前三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 第六条(评价)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参照认定标准。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其认定资格。 闵行区内已被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对被撤销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动保留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并按要求参加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经委。 第七条(操作办法) (一)申报材料 1、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均为复印件); 3、上一年度的市场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B级及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4、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奖励; 5、近三年完成的技术标准工作、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上海名牌)、查新报告及咨询报告; 6、近三年承担的政策项目情况; 7、企业职工总数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情况; 8、小巨人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等证明材料; 9、市场主体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10、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副本); 4、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B级及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通知 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具体要求及申报时间以区经委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四)项目评审 1、形式审查。区经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评分。 3、公示和颁证。经审核确定的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经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颁发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铭牌。 第八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建立信用监督制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区经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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