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属各相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的文件要求,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市财政局 2024年**月**日
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7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1号)《关于印发〈闵行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提升产业能级。以《上海市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闵行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闵行区都市田园产业片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我区相关产业规划为依据,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发展匹配大都市乡村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符合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生产基地,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 (二)聚焦重点,激发投资活力。围绕我区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种源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建设,集聚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强化农业招商,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三)科学评估,优化项目管理。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建立覆盖全程、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调动各街镇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四)监督评价,坚持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加强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落实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资金配套与管理、整改复验、事中事后监管、资产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的跟踪和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使用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申报、项目选址、自筹资金落实、配合中标单位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建成后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开展生产种植,发挥项目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与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 第五条(支持范围) 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粮食、蔬菜、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 产业融合提升项目: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农业科技及种业研发项目: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 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类别)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两种类型。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主管并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主管,相关街镇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标准)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相匹配,其中: (一)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 市级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超过区与镇(街道)两级财政总投入的80%,镇(街道)承担剩余财政投入部分。 1.市级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不包含粮食、蔬菜),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60%,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2.市级农业科技及种业研发项目和市级产业融合提升项目(除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新业态培育项目外),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最多不超过2666万元。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3.市级产业融合提升项目中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新业态培育项目,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40%,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最多不超过1333万元。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二)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 区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超过区与镇(街道)两级财政总投入的80%,镇(街道)承担剩余财政投入部分。 1.区级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中的粮食设施设备项目,对于粮食领域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等,以及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建设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全额承担。 2.区级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中的蔬菜基础设施设备项目,对于蔬菜领域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等,建设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全额承担。 区级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中的蔬菜设施设备提升项目,对于蔬菜领域中用于提高建设标准和提升产业链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3.区级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项目(除粮食、蔬菜外),对于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等,以及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4.区级产业融合提升项目(除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新业态培育项目外),对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5.区级产业融合提升项目中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域的新业态培育项目,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自筹承担剩余投入部分。 第八条(支持方式)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管理。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实施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联动基金投入等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九条(涉农重大项目) 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会和区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市级部门审批。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2.国家及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 第十条(管理费用)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街镇应根据农业产业规划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优化区域内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总体发展思路、重点业态、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和审核,其中,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无需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直接纳入区级都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而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需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备案通过的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各级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定期移出。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 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由街镇农业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后,由街镇农业管理部门将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批。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征求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以及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下达)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市下达绩效目标及年度预算安排,综合各街镇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推进情况以及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情况确定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 第十四条(立项审批)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农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区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市级、区级都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市级项目立项审批情况于市绩效目标下达后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事中监管) 各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加强过程监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市级区属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监理制、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验收制等制度。 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财务监理、审计审价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应从紧从严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项目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在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设计、工程监理、财务监理三方确认后,由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核准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 (四)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一)建设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成后,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采取资料审核、咨询答疑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和审计、审价、监理等单位意见。对项目建设涉及违规用地的、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二)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 (三)“先建后补”项目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验收的,不予补贴。 (四)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事后管理) 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区财政局将市级项目的提前告知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对于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直接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启动前上交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财务监理报告,可分三个阶段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启动后拨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款,项目建设后根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进度款,资金总拨付进度不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的80%,项目完成验收后结算尾款。 “先建后补”项目可采用“先审批后建设、验收后再补贴”的方式,申请验收前由项目自筹资金开展项目资金支付,项目经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直接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拨付进度相匹配。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 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本市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委每年对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开展绩效评估,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 各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使用的监督和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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