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财规发〔2025〕1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闵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闵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1号)、《上海市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9)》(沪农委〔2024〕469号)、《闵行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闵农业农村委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使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市、区两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特定涉农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财政支持,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承保机构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并且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分级负责,保费共担。区、镇两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区镇两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投保人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以外,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正向激励。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五条 区级财政对关系国计民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主要农产品险种以及对促进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涉农险种给予保费补贴。 第六条 区级财政补贴险种主要包括(单位补贴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小麦、蔬菜、水果。其中:水稻和小麦种植保险包括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二)养殖业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四)涉农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产品责任保险、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涉农财产保险、涉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第七条 对市级(含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市级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根据本区农业发展需求,对部分市级险种适当增加投入,并确定区、镇分担比例。同时,设立区级财政补贴险种。具体保费补贴及分担标准(街道部分由区级承担)如下: (一)水稻、小麦、杂交水稻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95%,其中市级(含中央)承担80%,区级承担12%,街镇承担3%。农户自缴5%保费。 (二)蔬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95%,其中市级承担28%,区级承担54%,街镇承担13%。农户自缴5%保费。 (三)大棚设施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70%,其中市级承担24%,区级承担36%,街镇承担10%。农户自缴30%保费。 (四)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其中市级承担24%,区级承担29%,街镇承担7%。农户自缴40%保费。 (五)农机具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24%,街镇承担6%。农户自缴50%保费。 (六)水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其中市级承担16%,区级承担19%,街镇承担5%。农户自缴60%保费。 (七)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其中:青菜补贴标准为90%,其他品种补贴标准为80%,保费补贴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50%(青菜为50%、其他品种为45%),区级承担比例不高于40%(青菜为40%、其他品种为35%)。农户自缴不低于10%保费(青菜自缴10%保费,其他品种自缴20%保费)。 (八)产品责任保险、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涉农财产保险、涉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其中区级承担40%,街镇承担10%。农户自缴50%保费。 第八条 补贴保额和费率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建立的补贴保额和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于水稻、小麦种植类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十条 推动落实国家和本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有关要求,提升现代设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适时建立与现代设施农业特点相适应、与公共财政属性相匹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投保人可以按承保机构规定缴纳自付保费或缴纳全额保费,缴费方式为直接支付至承保机构。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本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鼓励探索将农产品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市级财政(含中央)、区级财政(含街镇)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险种条款由承保机构依法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区、镇两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每年下半年根据下年度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保费补贴纳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及时将保单等数据提交各街镇,各街镇应当及时对辖区内农业保险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准等进行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上半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年度区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清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根据本区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申请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采取投保人全额缴纳保费方式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按季度及时与投保人结算给予保费补贴资金。由街镇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应由各街镇与承保机构或投保人单独结算。每年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清算审计结果对上年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应拨付数与保费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数进行清算。资金拨付所需保单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0年,并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市级公开遴选承保机构后,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要求,在入围名单内进行区级遴选。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保险管理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发生退保、批改等情况时,承保机构应在审核和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及时将相应保费退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跟踪,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办法框架下,政策执行期内因重大任务需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创新等确需新增或调整补贴险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相关险种不在区级财政补贴险种范围,但在市级财政补贴险种范围内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相关补贴标准低于市级标准的,按照市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财政补贴险种单位保额及补贴费率标准 |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闵行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下载: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