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属于清单范围的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业务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化管理,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上海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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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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