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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实施细则》等三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配套实施文件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6日

 

闵府发〔2023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124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

评估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评估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而未组织的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估原则)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价或者评估的,可以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当年度需要进行评估的决策事项和评估时限,并明确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单位。

对涉及全区层面、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对涉及财政政策资金使用且区政府办公室未组织评估的决策事项,由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评估的决策事项外,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由承办决策事项业务科室(部门)以外的其他科室(部门)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对未纳入区政府年度评估计划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五条(协同配合)

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法定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引发负面社会舆情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对其实施的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并经区政府同意的;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具有评估资质和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已承担或者参与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签订评估协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约定内容和时限完成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事项转委托。

第九条(公众参与)

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评估范围和标准)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或者重点环节进行部分评估。涉及评估的具体事项,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法)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

决策后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评估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决策事项涉及单位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汇总至区政府办公室。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以及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用途)

评估报告应当根据评估得分情况,明确提出评估意见及结论,作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细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评估意见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督导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决策后评估工作情况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范围。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124日起施行。

 

附件: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 重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 重

指标解释

评分细则

数据来源

 

 

 

 

A

决策制定

 

 

 

 

 

 

 

 

 

 

 

 

 

A

决策制定

 

 

 

 

 

 

 

 

 

 

 

A

决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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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1

决策目标导向性

A11决策目标的具体性

2

决策是否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服务对象

决策是否①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服务对象;②决策目标或者服务对象的覆盖面符合区情实际。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本区中长期规划及远景目标等

A12决策目标的可行性

2

制定的目标是否切实可行

决策目标是否①与闵行区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相适应;②与闵行区相关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可行性。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A2

决策依据

 

A2

决策依据

A21国家法律、法规及决策依据

2

决策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决策制定是否①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②无偏离法律本意甚至违反法律的情形。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等

A22上海市法规及决策依据

2

决策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决策制定是否①有明确的上海市法规及决策文件依据;②无偏离法律本意甚至违反法律的情形。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等

A3

决策前期调研情况

A31决策前期调研情况

4

决策制定前期是否进行了充分调研

决策制定前期是否充分调研①决策事项相关信息;②上海市其他区的相关决策;③与现行决策是否存在重复、冲突的情况;④与相关决策是否相互衔接。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4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上海市其他区、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等

 

A4

决策规范性

A4

决策规范性

A41决策制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5

决策制定程序是否合规、要素齐全

决策制定是否经过①公众参与;②专家论证;③风险评估;④合法性审查;⑤集体讨论决定共五项规定程序。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5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决策文本、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材料等

A42决策要素的完整性

3

决策在形式、内容上是否完整

决策制定中是否①明确承办单位;②明确办理期限;③明确实施过程,便于执行;④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⑤文本语言表述准确、规范、简明;⑥逻辑结构严密。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6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决策文本、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材料等

 

 

 

 

 

B

决策实施

 

 

 

 

 

 

 

 

 

 

 

 

B

决策实施

 

 

 

 

 

 

 

 

 

 

 

 

 

 

 

B

决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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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

 

 

 

 

 

 

B1

执行体系

 

 

 

 

 

 

 

B1

执行体系

B11组织领导

3

承办单位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情况

决策执行过程中是否①明确职责分工;②按照既定任务目标、时间节点推进任务;③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3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职责分工、执行计划、经费保障、预算批复等

B12沟通协调

2

执行过程中相关方协调情况

决策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是否①按时向区政府报备决策执行情况并附上相应材料;②与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上海市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报备材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信息等

B13公众参与

2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意见采纳情况

决策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是否①按时通过政府官网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决策制定、执行情况;②对公众意见及时研究,说明采纳情况并予以反馈。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等

B14督导检查

2

督导检查、动态跟踪情况

决策执行过程中是否①对决策的执行和结果有督导检查;②有跟踪管理的长效机制。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督查报告、管理制度、平台报备信息及相关材料等

B15配套制度

2

配套制度情况

决策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为保障决策的实施,是否①制定了相应的其他配套决策或实施细则;②制定了相应的资金监管机制。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

 

 

B2

执行情况

 

 

 

 

 

B2

执行情况

B21执行程序的正当性

2

决策执行是否遵守相关程序性规定

决策执行过程中承办单位是否遵守决策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

B22执行的全面性、及时性、合理性

6

决策执行是否全面、及时、合理

决策执行是否①全面、及时;②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③各项管理措施均必要、适当、合理。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3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B23评审情况

2

评审是否客观公正,专家人选确定、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是否科学公正

决策评审是否①提前公开评审方式;②评审组成员组成完备,包括决策评估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决策事项涉及单位代表等;③有评审建议报告,评审组成员签字;④评审结果公示。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4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决策评审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等

B24传达有效性

2

是否及时对决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决策宣传是否①以一定方式进行了公示;②建立了多途径宣讲机制,如“一图读懂”等政策解读。以上各项要素各占1/2权重,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

B3

财政资金使用

B31预算执行率

2

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察

预算执行率=实际执行预算÷年终预算×100%。预算执行率90%以上不扣分,60%以下不得分,执行率60%-90%按比例换算得分。

经费保障、资金批复等材料

B32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

从资金到位率、及时性和使用的规范性进行考察

①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②资金申请、审批、拨付是否履行了完整的程序和手续;③资金到位是否精准及时;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若④所列情形存在,该指标不得分,若不存在,得2/5权重分;另①②③各占1/5权重分,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C

决策效益

 

 

 

 

 

 

 

 

 

 

 

 

 

 

 

C

决策效益

 

 

 

 

 

 

 

 

 

 

 

 

 

 

C

决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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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C1

产出指标

C11目标实现度

8

决策产出是否实现目标效果

决策产出与预计目标效果相符;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部分符合得1/2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起草说明、制定背景说明、专家论证报告、财务报告等

C12问题解决度

8

决策产出是否解决针对性问题

决策实施前后,相应问题是否得到针对性解决;情况有所改善得对应权重分,持平得1/2权重分,变差不得分。

C13决策覆盖面

6

决策产出的覆盖面是否广、受益人是否多

经评估,决策产出的覆盖面广、受益人多;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C2

效益指标

 

 

 

 

 

 

 

 

 

 

C2

效益指标

 

C21成本与效益

10

决策效益是否明显高于执行成本

决策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制定、执行的成本;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持平得1/2权重分,低于不得分。

财务报告等

C22公众认知度

6

公众是否对决策有一定认知

通过抽样调查问卷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的认知度。认知度达到90%及以上为满分,满意度分数按照【(选择“非常了解”样本数*5+“比较了解”样本数*4+“基本了解”样本数*3+“不太了解”样本数*2+“完全不了解”样本数*1/总样本数*500%】计算得出。问卷得分按指标权重*满意度计算得分。

 

 

 

问卷调查等

 

 

 

 

 

 

 

问卷调查等

 

 

 

 

 

C23决策满意度

6

利益相关方、公众是否对决策满意

通过抽样调查问卷了解利益相关方、公众对决策结果的满意度。满意度达到90%及以上为满分,满意度分数按照【(选择“非常满意”样本数*5+“比较满意”样本数*4+“基本满意”样本数*3+“不太满意”样本数*2+“非常不满意”样本数*1/总样本数*500%】计算得出。问卷得分按指标权重*满意度计算得分。

C24长效机制

6

考察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是否建立或者有助于建立决策相关长效机制;符合则得对应权重分,不符合不得分。

评估材料等

C25相关领域示范性水平提升

+10

闵行区相关领域的示范性水平是否提升

考察决策实施后闵行区与相关领域近2年①在国家、市、区级评比中获得重要奖项,获得国家、市、区各级示范称号;②相关体系建设排名较上一轮有所提升。满足①加3/5权重分,满足②加2/5权重分,不符合不加分。

相应评比文件及其他佐证材料

C3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C31因未履行程序、未采纳意见而引发的负面结果

-5

决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未履行规定程序、未采纳意见而引发的负面结果

因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或未采纳相关环节意见而引发负面的结果。每出现一项问题扣1/5权重分,扣分上限为5分。

决策文本、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材料等

C32其他重大问题

-5

决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引发负面社会舆情等情况。每出现一项问题扣1/5权重分,扣分上限为5分。

网络舆情及其他信息

备注: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100分。评分等级划分为四档:86100分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论分为三档:继续实施(适合),需要完善(中止执行或者需要调整),清理退出(终止执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系统的督查范围。

对属于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决策范围,且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可以纳入督查范围。

按照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相关规定已对有关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原则上不进行重复督查。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层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或者专项督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有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并配合做好决策督查、自查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报告工作)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等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督查实施)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计划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并将决策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范畴。

区政府办公室依托上海市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和区政

 

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等平台载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标管理,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未按程序报告工作或者公布相关决策信息的决策承办单位,督促其按程序报告工作或者公布相关决策信息。

第七条(专项督查)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督查重点)

督查工作应当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决策执行进度、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加强决策事项重点推进和跟踪问效,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督查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网上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通过“互联网+督查”的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可以要求被督查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可以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网上信息核查

 

的,可以结合政务网决策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核查比对,了解决策推进情况。

第十条(督查报告)

督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意见建议、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督查整改)

督查报告形成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督查情况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124日起施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

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决策过程性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会商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的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条(归档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和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的事项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七条(集体审议材料)

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当如实载明,连同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八条(归档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后评估等程序的相关资料;

(五)本单位法制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

(七)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和相关解读材料;

(八)根据档案管理的法律、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工作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工作相关事务。

第十条(档案报备)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扫描电子档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安全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单位、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导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范围。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124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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