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4日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 评估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评估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而未组织的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估原则)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价或者评估的,可以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综合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当年度需要进行评估的决策事项和评估时限,并明确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单位。 对涉及全区层面、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对涉及财政政策资金使用且区政府办公室未组织评估的决策事项,由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评估的决策事项外,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由承办决策事项业务科室(部门)以外的其他科室(部门)负责,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对未纳入区政府年度评估计划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五条(协同配合) 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法定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引发负面社会舆情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对其实施的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并经区政府同意的;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具有评估资质和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已承担或者参与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签订评估协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约定内容和时限完成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事项转委托。 第九条(公众参与) 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评估范围和标准)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或者重点环节进行部分评估。涉及评估的具体事项,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法)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 决策后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评估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决策事项涉及单位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汇总至区政府办公室。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以及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用途) 评估报告应当根据评估得分情况,明确提出评估意见及结论,作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细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评估意见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督导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决策后评估工作情况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范围。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闵行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系统的督查范围。 对属于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决策范围,且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可以纳入督查范围。 按照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相关规定已对有关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原则上不进行重复督查。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层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或者专项督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有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并配合做好决策督查、自查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报告工作)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等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督查实施)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计划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并将决策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范畴。 区政府办公室依托上海市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和区政
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等平台载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标管理,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未按程序报告工作或者公布相关决策信息的决策承办单位,督促其按程序报告工作或者公布相关决策信息。 第七条(专项督查)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督查重点) 督查工作应当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决策执行进度、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加强决策事项重点推进和跟踪问效,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督查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网上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通过“互联网+督查”的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可以要求被督查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可以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网上信息核查
的,可以结合政务网决策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核查比对,了解决策推进情况。 第十条(督查报告) 督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意见建议、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督查整改) 督查报告形成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督查情况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可以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
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 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决策过程性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会商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的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条(归档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和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的事项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七条(集体审议材料) 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当如实载明,连同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八条(归档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后评估等程序的相关资料; (五)本单位法制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 (七)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和相关解读材料; (八)根据档案管理的法律、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工作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工作相关事务。 第十条(档案报备)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扫描电子档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安全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单位、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导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范围。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
|
留言 |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验证码 | |||
公众意见 |
|||
咨询人 | 意见与建议 | 回复内容 | 提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