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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6日

 

闵府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属于主体清单范围的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业务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化管理,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上海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闵府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625

 

 

 

附件

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区政府

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工作部门

2

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4

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5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6

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8

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9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乡村振兴局)

10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11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上海市闵行区行政复议局)

12

上海市闵行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13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

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15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16

上海市闵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18

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

19

上海市闵行区统计局

20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22

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闵行区文物局)

23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24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5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6

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7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29

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

30

上海市闵行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31

上海市闵行区信访办公室

32

上海市闵行区数据局(上海市闵行区信息化委员会)

33

上海市闵行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粮食与物资储备局)

34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35

上海市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3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江川路街道

3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

3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古美路街道

3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浦锦街道

40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41

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42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43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44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45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46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47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48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

49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其他区级部门

50

上海市闵行区档案局

51

上海市闵行区公务员局

52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保密局

53

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援局

54

上海市闵行区气象局

55

上海市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

56

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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