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属于主体清单范围的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业务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化管理,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上海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闵府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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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闵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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