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工作的意见》、《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9月6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的工作意见》、《闵行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8月18日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5日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法治信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信访积案以“案清事明”促“案结事了”,现就本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千方百计化解信访积案和难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领导联系、信访听证、协商会办、律师核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方法,推动各单位和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信访积案“基本情况清、信访诉求清、信访工作责任清、信访工作过程清、化解方案清”的“五清”标准开展核查终结。 二、运行机制 (一)律师参与机制。要引入核查律师,对责任单位申请核查终结的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着重阐述信访争议焦点和信访人诉求是否应当支持等。应当指定律师向信访人提供其可自愿选择的律师帮助,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 (二)信访听证机制。按照《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信访积案的处理意见和化解方案举行信访公开听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三)集体会商机制。责任单位要组织专题会议,研究信访积案处理意见和化解方案,决定是否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终结,并由行政主要领导签发申请报告。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信访积案是否向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申报核查终结。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强核查终结后续管理,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辅助开展心理咨询和教育疏导等工作,着力引导来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五)责任追究机制。对有关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提出改进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关单位不出席听证会、提供虚假证词、证据材料的,由信访部门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组织保障 (一)人员保障。责任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和职能科室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开展核查前期工作;区信访办明确专人会同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核查终结工作。同时,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官和检察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区政府律师顾问团或信访律师志愿团成员中组建信访听证员队伍。 (二)经费保障。区、镇两级财政要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和后续疏导工作做好经费保障。区级由区信访办负责牵头组织,并安排专门预算经费,用于召开听证会和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等工作经费。镇级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场地保障。区信访办负责做好听证所需场地和设备的后勤保障以及听证场所的安保工作。区公安分局、区机管局予以支持配合。
闵行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闵行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实施细则。 一、 核查终结的主体 (一)责任单位。按照《信访条例》明确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区信访积案核查的责任单位为有权处理该信访积案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行政机关。 (二)核查单位。区人民政府为信访积案核查终结的核查单位,指定区信访办负责具体实施。 二、 核查终结的范围 信访积案是指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化解的信访事项。纳入核查终结的信访积案包括以下范围: (一)未经上海市人民市政府复核的; (二)区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的; (三)其他需要核查终结的。 三、核查终结的程序 (一)启动核查。原信访事项处理责任单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核查程序,经区信访办审查认为符合核查条件的,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核查程序。 区信访办认为符合核查终结条件的,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要求原信访事项处理单位提出核查申请。 (二)听取诉求。决定启动核查程序后,区信访办承办人员应当会同律师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承办人、律师、记录人及信访人签名确认。信访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备注说明。 信访人还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信访事项、提出投诉请求。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回避约谈的,或约谈时拒绝提出与自身权益相关信访诉求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核查程序启动之前2年内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确认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三)调查核实。区信访办应当会同核查律师,对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以及原处理单位的办理意见和化解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听证评议。调查核实后,区信访办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告知信访人有权选择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的帮助,并做好书面记录。信访人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法律帮助的意见反馈区信访办,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放弃权利。 听证、评议程序按照《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集体研究。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听证评议的情况,集体研究并形成是否申报终结的初步意见。 (六)终结申报。区信访办应当汇总整理听取诉求、法律帮助、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等程序中形成的各项资料,形成信访积案终结请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后,向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申报终结。 (七)结论告知。经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区信访办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制作《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区信访办应当采用当面、邮寄等方式送达。信访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做好记录,然后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告。 信访人不接受核查终结结论或者对核查终结结论不服的,区信访办应当于信访接待场所公示,也可以在信访人居住地或通过有关媒体公示。公示内容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载明的内容。 经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信访诉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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