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闵府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GZ_TYPE                                               201872

 

 

 

 

 

 

闵行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闵行区委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闵行区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1719,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出资人授权范围,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换,在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决策效率,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活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出资且委托委办局(以下统称监管方)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对本区区属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依据本办法需核准或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是由区政府、区国资委或监管方审核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应及时向监管方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管理按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总体原则实施。区国资委和监管方负责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归口管理以及统一申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由监管方初审经区国资委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委托监管企业涉及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的事项。

(二)企业以下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已列入区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再行核准):

1.企业单项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同)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承担区政府指定投资项目除外)

3.涉及对金融企业或类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

(三)转让委托监管企业全部产权,或者转让委托监管企业部分产权致使失去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

(四)以下增资行为:

1.委托监管企业引入投资方的增资行为;

2.增资资金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增资行为。

(五)单项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不实资产核销。

(六)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当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由监管方初审后报区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委托监管企业增资(不引入投资方、增资资金不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减资、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变更经营范围。

(二)委托监管企业不失去控股权的产权转让事项。

(三)涉及企业1000平方米以上或评估价5000万元以上单项土地、房屋资产的转让与处置。

(四)涉及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五)以下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委托监管企业下属企业增资;

2.因委托监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委托监管企业下属企业增资。

(六)委托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八)委托监管企业的章程制定、修改。

(九)委托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与调整(职工董事、监事除外)。

(十)其他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核准的事项。

第八条  监管方审核批准事项包括:

(一)涉及企业1000平方米及以下或评估价5000万元及以下单项土地、房屋资产的转让与处置。

(二)企业单项账面原值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实资产核销。

(三)委托监管企业年度经营预算与预算调整;企业会计制度的选择或变更、以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

(四)企业具体生产经营行为,由监管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核准事项。

(五)其他需要核准的事项。

第九条  由委托监管企业报监管方备案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委托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委托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括经营性融资担保计划);委托监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委托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述职报告。

(三)本办法第六条以外的企业投资事项。

(四)委托监管企业制定的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委托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

房屋、土地资产以外需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资产转让与处置事项。

(七)委托监管企业对下属企业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八)委托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兑现及经营班子以外职工收入分配情况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九)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等情况。

(十)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法律诉讼、司法仲裁案件;本系统职工上访、群访、集访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区政府、区国资委、监管方核准范围内额定金额以下涉及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由委托监管企业进行决策;涉及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由委托监管企业核准。委托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中未纳入区政府、区国资委、监管方核准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委托监管企业核准。对于委托监管企业权限范围内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委托监管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核准与备案,按照事项甄别、内部决策、核准备案、信息反馈等程序进行,并落实过程化、项目化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监测与甄别体系,通过尽职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途径广泛掌握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通过监测与甄别,对于符合本办法界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首先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设董事会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形成办公会会议纪要。如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中的核准事项须在委托监管企业做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公文请示件方式报送监管方。备案事项须在企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公文报告件方式报送监管方。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报送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事项内容概述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

(三)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书面报告、情况说明

(四)区国资委或监管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应按特事特报、急事急报原则实时报送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企业在核准或备案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如涉及本办法中应由上级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由委托监管企业归口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对核准事项由区国资委或监管方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等程序性审核,一般情况下,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经主任办公会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下达正式批复或向上一级核准部门报送请示件。涉及法定时限及有关业务文件规定办结时间的,按照法定时限及有关业务文件规定时间办结。

对备案事项推进项目化跟踪,关注并掌握实时动态与发展进程。如发现备案事项的决策、执行或处理措施失当的,区国资委或监管方应及时反馈相关意见,或介入纠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管理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逐级监督、逐级落实。

区政府对区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的授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对监管方关于重大事项的授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方结合专项审计、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进行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列入企业经营者绩效考核范围。

委托监管企业负责落实对下属企业重大事项的跟踪检查工作,定期形成检查记录报送监管方。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根据《公司法》等规定,监督企业重大事项的论证与决策,强化落实重大事项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报告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决策机构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重大事项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重大事项落实推进承担执行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重大事项管理中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监管方和区国资委应认真履行核查和审核职责。企业、监管方和国资委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相关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资产租赁、用工、薪酬、资产评估等须报区政府核准、区国资委或监管方核准、备案的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部分国有(集团企业委托监管公共实施意见(试行通知》(闵府办发〔2011〕67号)同步废止。区政府现行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日印发

 

 

1

 

留言
验证码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