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推进本区3岁以下幼儿 托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不断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推进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托育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 区教育局依据区域人口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对3岁以下托育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根据区域规划布局稳步推进实施,体现“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 严格执行《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沪教委基〔2018〕2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区托育服务市场。 (三)稳步发展的原则 循序渐进地推动本区托育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和街镇早教中心指导站的功能,为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主要目标 (一)明确托育服务工作要求,保障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制定适合本区区情的托育事业发展规划、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流程,明确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及要求,确保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幼儿合法权益。 (二)构建多种形式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托育服务,形成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构建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体系。 (三)规范托育服务工作管理,形成长效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区镇两级政府、各委办局的职责分工,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逐步规范本区托育服务市场。落实分级分层分类监管职责,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形成长效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区托育服务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和街镇(莘庄工业区)共同参与的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管理格局。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充分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管理与辐射,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质量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开设托班。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努力缓解供需矛盾。 (三)构建多种形式托育服务体系 1.鼓励大学、大型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积极挖掘单位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2.鼓励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返聘教育、卫生计生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婴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严格按照《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举办场所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满足社会对托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四)严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1.举办资格。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公安、食药监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3.选址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以保障安全为先,不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 m2),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m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机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托育机构应尽可能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地。 4.功能要求。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综合活动室等。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晨检处、洗涤消毒用房等。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等;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配餐间、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等,不提供点心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5.供餐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托幼机构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食堂提供的,应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托育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供餐服务,包括自有食堂、合法餐饮企业承包的食堂、所属单位内部食堂、周边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等。其中,单位内部食堂和周边食堂至托育机构的送餐时间应当控制在15分钟以内。 6.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托育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托育机构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此外,托育机构物防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 7.班级规模。单个托育机构规模不宜过大,应按照幼儿年龄编班,2-3岁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20人;2岁以下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15人。全日制和半日制托育机构不宜超出6个班,计时制托育机构不宜超出4个班。 8.人员配置。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从业人员。按照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鼓励托育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进行职后心理健康测试。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富有爱心,热爱保育工作,且须具有6年以上学前教育管理经历。托育机构应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 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统称“保育人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五)完善托育机构审批流程 按照市级文件要求,严格把控托育机构在资质、选址、功能、安全、消防、卫生、供餐、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符合闵行实情的非营利性(包含免费福利性)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与申报、审批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到区教育局,统一归档备案。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举办者需向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征得街镇(莘庄工业区)同意及初审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正式设立的相关资料审核及第三方评估,同意正式设立后,区教育局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举办者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待所有证照及资质齐全后,方可正式运营。 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审批流程及要求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相同。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举办者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营业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托育服务。在登记完成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办机构信息推送到区教育局。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在收到告知信息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征得街镇(莘庄工业区)同意及初审合格后,组织进行正式设立的相关资料审核及第三方评估,同意正式设立后,区教育局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举办者还应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待所有证照及资质齐全后,方可正式运营。 (六)形成长效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闵行区推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市场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1.坚持分级管理 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的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指导街镇(莘庄工业区)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制定街镇(莘庄工业区)属地化工作方案,成立托育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组,切实落实托育服务市场属地化监管职责。 区教育局负责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编制区域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办法。设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预约登记、申办咨询、备案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区域内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后培训工作,对区域内托育机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评估检查。 2.坚持部门联动 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区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和街镇(莘庄工业区)、托育机构、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做好本区托育服务工作。 区教育局牵头研制适合本区区情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莘庄工业区)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部署以及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幼儿提供社会救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在登记完成之后进行“双告知”推送(告知申办机构后续营运许可申办事项与流程,告知教育局申办机构信息)。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区内托育机构设立登记运营前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方面资质证明或报告的咨询、受理、核准或许可、备案。对本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区内托育机构设立登记营运前保安人员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资质证明的咨询、受理、核准或许可、备案,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区内托育机构设立登记营运前场所消防安全资质证明的咨询、受理、核准或许可、备案,以及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号、备案、批准发布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各新建住宅项目依规划要求配置托育服务的配套用房。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区教育局共同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税务分局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区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城管执法局会同街镇(莘庄工业区)对托育机构利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开展托育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执法。 区网格化中心负责受理“12345热线”等群众投诉举报的托育机构违法违规案件,并在网格化平台进行分派流转。统筹协调相关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对疑难案件进行归口处置。按照处置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案件督办工作,并向职能部门和街镇(莘庄工业区)通报相关情况。 区信访办负责受理和流转有关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来信来访,统筹协调相关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对来信来访疑难案件的归口处置。 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在区教育局领导下,接受托育机构预约登记、申办咨询、备案等工作。负责区内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受理、审批、组织第三方评估、营运批复、备案等前置许可事项。对于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双告知”之后,负责托育机构营运审批、组织第三方评估、营运批复、备案等事项。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区内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口受理、审核分类和派单,参与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负责组织托育机构营运之后的保育人员职后培训。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托育机构设点布局、场所管控、业态管控等方面的前期审核。成立街镇托育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组,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牵头组织对本辖区托育服务市场的综合监管和整治工作,负责对所在区域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高发地段、集中区域以及重复信访举报等开展集中整治。负责对本辖区内流转结案的违法违规案件录入相关网上平台。 3.坚持综合监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区镇二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展相关社会团体功能,发挥社会组织业内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区编办确保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区财政局将托育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员队伍培养等工作。区教育局保障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装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工作,支持托育服务管理,指导托育服务发展。 (二)加大用地和房屋保障力度 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区控详规划的内容。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贯彻执行《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10项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应的优惠政策纳入工作方案之中。 (四)加强督导评估力度 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的托育服务监管体系,将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与相关委办局的绩效考核和督导中,确保托育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闵行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闵行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托幼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建立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和街镇(莘庄工业区)共同参与的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德妹 副区长 副组长:凌珮雯 区府办副主任 乔慧芳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李玉华 区信访办副主任 于 璐 区总工会副主席 俞晴雯 区妇联副主席 王仁涛 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 晶 区卫计委副主任 堵 峰 区建管委副调研员 陈荣霖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琦 区人社局副局长 李保平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昌林 区财政局副局长 钱杰仁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金卫红 区规土局副局长 杨忠义 区房管局副局长 徐志强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金启明 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唐 洁 区网格化中心副主任 陈剑峰 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蒋如林 浦江镇副镇长 彭秀峰 吴泾镇副镇长 吴文清 马桥镇副镇长 马霞清 颛桥镇副镇长 唐 铮 梅陇镇副镇长 顾丽芳 莘庄镇副镇长 金 莉 七宝镇副镇长 蔡静怡 虹桥镇副镇长 陈 健 华漕镇副镇长 陆晓燕 江川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明怡 古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盛才国 新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丁 岚 浦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袁志清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乔慧芳副局长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1―
|
当前位置:
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3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