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完善2016-201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闵行区关于完善2016-201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1日 闵行区关于完善2016-201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生产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和防灾减灾作用,为闵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业生产者自主原则 区、镇两级政府要引导农业生产者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尊重农业生产者投保意愿,维护农业生产者的自主权益。 (二)坚持财政扶持、保费共担原则 区、镇两级财政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保费补贴,农业生产者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坚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原则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镇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共同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四)坚持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原则 农业保险机构要执行“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理赔门槛和理赔标准,做到农业保险业务各环节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保费补贴对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业生产者。 四、保费补贴险种 2016至2018年,本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共5大类13项。 (一)种植业类:水稻、麦子、蔬菜、水果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涉农企业财产保险险种; (五)其他类:蔬菜成本价格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线农业生产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根据年度保险方案另行确定)。 五、保额和费率标准 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六、保费补贴标准 财政对上述险种的相应单位保费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镇四级承担,在中央、市补贴基础上,以2012年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量408万为基准,超额部分,由区、街镇各50%承担。投保农户可与农业保险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险种保险金额,提高保费部分由保户承担。 (一)水稻、杂交水稻制种、麦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蔬菜保险保费全额补贴; (二)蔬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90%; (三)大棚设施及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外的蔬菜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四)淡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60%; (五)农机具综合、产品责任保险、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涉农财产保险、涉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限100元/人)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六)水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农户在投保时,先行缴纳自筹部分资金,保单生效(财政全额支付的险种签订后即生效)。 七、工作要求 (一)区、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区“三农”保险服务中心、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全覆盖。 (二)区农业保险机构要落实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工作措施,积极履行农业保险经济补偿义务, 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定损,及时拨付赔款。 (三)区、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的保费补贴可以按本办法执行。若市级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即作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2.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准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保费标准 5.各险种财政补贴比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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