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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

 

闵府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闵行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GZ_TYPE                                                              2018年88

 

 

 

 

 

 

 

 

闵行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检查与督导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区行政执法证件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件审核、监督考核等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具体管理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轮训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依托并发挥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平台作用,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培训考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轮训以及相应资格考试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立足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可以依托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社会优质教学资源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拓展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率。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推进和完善本区行政执法任职资格在线考试规范化考点建设。通过在线考试规范化,促进基础知识培训和上岗考试相结合,做到成绩实时上传、考试全过程监督、执法信息自动采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市级条线系统的要求,并结合本区执法实际需要,增设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行政执法单位具体管理和使用。

行政执法单位应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

区政府法制机构将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制工作考核范畴,作为衡量行政执法单位年度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拟定申请《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人员名单,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考试人员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各单位报名情况,统一组织全区范围的行政执法任职资格培训考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任职资格考试的,可按程序申领《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认可,可按程序申领《执法证》。

第十三条  已取得《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单位法律知识更新轮训,每两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证件申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申领实行在线考试、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的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且本人相关信息已录入本单位人事信息管理系统;

(二)本人所在工作岗位有执法实际需要;

(三)参加行政执法任职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事业单位符合法定授权或者法定委托条件,有执法实际需要的,可按程序为其工作人员申领《执法证》,以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严格把关,初审合格后,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执法证》办理申请,如实填报下列材料和信息,并对材料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执法人员所属单位三定方案(含行政执法单位、事业单位、委托执法机构的编制方案、执法授权委托书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

(三)任职资格培训考试时间、地点、成绩等信息;

(四)执法区域及执法类别;

(五)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证》办理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执法证》印制完成后,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下发至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九条  《执法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年,自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委托执法期限。

第二十条  《执法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所在单位经核实后,对《执法证》损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对《执法证》遗失的,应当通过报纸、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执法证》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申领换发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执法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为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换发《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予换发。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单位统一申领,每名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取得一张《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表明执法身份的,应主动出示《执法证》并向当事人告知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有效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持有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执法证》注销手续。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办好注销手续的《执法证》收回并送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销毁。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证件使用、核发、培训、考试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证》持有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

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暂停其《执法证》的使用,并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应基础法律知识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可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注销《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证》被暂停使用期间或者《执法证》被注销后,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可向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法制监督建议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执法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及时收回《执法证》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抽查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学习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执法证》被暂停使用或者被注销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执法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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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