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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日
 
闵府发〔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修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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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8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

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投资应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加强统筹平衡,同时,应当符合区、街镇(莘庄工业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区代建公司、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依本办法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35号)规定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审批、建设、竣工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水平。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及项目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依据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 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审批决策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A级、B级和C级,审批决策实施分级管理。

A级为经审核,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项目,需由审批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级为经审核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需由审批部门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资金领导签批。

C级为经审核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批部门会同区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论证,对条件成熟、资金来源经商区财政局同意的项目予以批复。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为履行项目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同步上报本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单位内部三重一大等决策程序通过的证明。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必要性充分、规划和资金条件落实、建设投资规模合理、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区发改委按照区三个统一平台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有需要,区发改委可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加强成本控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节能、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包括项目前期综合成本)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区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包含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经评估,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规划、土地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且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通过后,由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评估及决策程序的项目不予审批。

其中,对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除外),根据《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2018271号)精神区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进行审批区建管委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其他类型项目暂按原审批流程进行,如国家和本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涉及房屋修缮含信息化项目审批按照以大带小原则:房屋修缮部分投资估算大于信息化部分的项目,由区发改委牵头审批立项,信息化部分投资由区科委评估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信息化部分投资估算大于房屋修缮部分的项目,由区科委牵头审批立项,房屋修缮部分投资区发改委评估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他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旧住房综合改造、河道整治、信息化项目等),由相关区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报区发改委预审,资金渠道区财政局审核,并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之后方可行业主管部或其他区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报批具体行业主管部门另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后,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区建管委

区建管委应联合区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联合审批。其中: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负责审核;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区建管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四)关于简易审批

校舍维修、房屋维修、道路大中修、以及水务、绿化等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维护项目在严格项目方案比选优化科学控制建设成本的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优化审批流程不得随意拆分项目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下的城市维护类项目,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直接概算确认

(五)关于项目销项

已批复立项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实施建设的,项目单位书面上报区发改委销项请示,具体说明销项原因,区发改委办理销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两库一计划(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安排计划)制度。

(一)两库一计划

项目储备库:按照应进则进原则,凡是符合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区政府投资的项目,均应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实施库: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明确实施主体的项目,转出储备库,转入实施库。转入实施库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征地动拆迁、项目方案深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投资概算已核定的项目,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二)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

1.所有符合储备条件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2.各项目主管部门在储备库系统中动态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

3.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成熟度对储备项目建设时序予以明确。

4.涉及区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

(一)计划编制

每年9月,区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综合平衡区政府投资需求,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的新建项目(包括维护类项目)均以投资概算核定为安排资金计划的前提条件;部分项目因需启动前期征地动拆迁等工作,在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提下,可安排部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优先确保市、区重大项目以及续建、完工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计划调整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于年中启动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调整工作,按照项目实际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对至年底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预判,实事求是对资金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三计划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四)计划跟踪

各项目单位要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每个月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执行情况,年终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计划执行率进行动态跟踪,确保年底执行率达到要求。资金计划执行率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上报

项目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和请示,上报区发改委,说明项目建设变更情况、超批复投资估算金额及原因等

(二)审核

区发改委收到上报文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三)出具调整批复

由区发改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初步审核意见,并经项目审批权限决策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上报

项目单位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编制项目概算调整报告和请示,上报区发改委,说明项目建设变更情况、超批复概算金额及原因等。

(二)审核

1.对于完成总工程量70%以下的项目,区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2.对于完成总工程量70%及以上的项目,待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参照《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闵府规发20183号)提交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由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三)出具概算调整批复

1.对于完成总工程量70%以下的项目,概算金额超出批复概算10%的,由区发改委出具概算调整初步审核意见,并经项目审批权限决策后批复项目概算调整

2.对于完成总工程量70%以下的项目,概算金额未超出批复概算10%的,区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意见批复项目概算调整

3.对于完成总工程量70%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会同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审计报告,向区发改委上报调概请示区发改委项目审批权限决策后批复项目概算调整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项目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区建管委牵头制定我区应急抢修项目管理办法。之前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知(沪府办201656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区政府投资额度,并按工程进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预算主体为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施主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加快资金执行。

(二)项目前期研究费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已安排前期研究费、但未获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研究费用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审核批准后核销。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区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拆解,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控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和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控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资金等各项规定和制度,加快项目实施,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拨付

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监理制度

全过程造价控制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审价管理办法》(闵府办发〔2017〕100号)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管、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代建制度

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区代建公司(区城投公司、南虹桥公司、南滨江公司)代建为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实施为辅。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限额设计的原则,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循低碳、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同时,还必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有关要求。设计方案应美观、大方、实用,并节约成本。

第十九条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除保密工程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保密工程按照本市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最新的招投标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控制款项的支付进度。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代理服务费的5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项目设计、勘察、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费用的3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资金支付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从严从紧,新建项目工程预付款统一为施工合同价的10%,已完工项目竣工决算后安排项目尾款,一般为项目总投资5%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管理

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因客观因素在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闭环管理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从储备入库、立项审批、资金计划安排和执行、推进建设、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批复。根据《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闵府规〔2018〕3号),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区审计局或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审计报告。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结果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资产交付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区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在资产交付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项目;并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3.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4.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5.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6.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7.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8.因工作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和引发质量问题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

2.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4.不按规定使用,未及时、定额拨付建设资金的;

5.未按规定存档项目文件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相关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信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事故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责任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评审实施细则

2.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比选实施细则

3.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推进考核实施方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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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