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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3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5日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就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更好地实现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有效对接与互补,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并具有2年以上相关法制工作经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业务工作,具备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
  3.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胜任法制工作岗位要求。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安排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手和参谋,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1.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
  (1)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从具备条件的熟悉行政、金融、民商等领域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共18名,其中法学专家5名、执业律师13名。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标准、程序、主要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定。
整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资源,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同时选聘为新一届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2)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办公室、法制机构会同业务部门等人员组成选聘小组,从具备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培训等活动;行政机关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12月底前)。区政府  应当在2016年12月底前,启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并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并将签订的聘任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七、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制定《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机制保障。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办公室、法制机构等应当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5万元,区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3万元,法律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经费标准,但不应超过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八、考核和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附件:《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附件
                        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闵行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内容) 区政府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择优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数18人,其中法学专家5人,执业律师13人。设立法律助理机制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实效。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选拔和聘任工作;
  (二)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工作;
  (三)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五)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助理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选聘条件)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选聘程序) 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区政府发布招聘公告,公开选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聘任人选,报区政府选定后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工作原则)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顾问职责)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五)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九)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
  (十)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
  (十一)参与区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致力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
  (十二)参与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活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三)区政府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顾问权利)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顾问义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辞聘解聘)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辞聘。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等事由,或受到行业处分,或因其他重大事由不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未正当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给聘用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顾问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一条(履职程序) 区政府需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公室填写《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联系函》,移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交给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 区政府应当将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向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支付,原则上每人每年5万元。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具体费用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会议制度)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制度。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应当召集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成员,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工作档案)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等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考评制度)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评制度。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合同约定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傅囊谰荨?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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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