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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4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南至永德路,北至中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虹梅南路-金海路通道(虹梅南路段)工程(闵行段)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门牌号
       3.涉及国有土地情况表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虹梅南路-金海路通道(虹梅南路段)
         新建工程(梅陇段)国有土地上
          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七)《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八)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九)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完善城市南部地区整体路网功能,加强中心城与闵行、奉贤区交通联系,支持奉贤新城发展以及为了顺利推进虹梅南路-金海路通道(虹梅南路段)新建工程(梅陇段)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规地[2015]EA31000020154309)所示:北起中环线,南至永德路北侧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
  (三)非居住房屋用途的认定
  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
  五、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市场承租人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按户进行补偿。
  六、租赁关系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房屋依照市场租赁关系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处理市场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租赁关系处理内容事项。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公告。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是评估价的20%,即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是评估价的80%,即评估价格×80%。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九、对未经登记房屋建筑的补偿标准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以下补偿:
  1.房屋残值补偿价为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机械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奖励标准
  (一)速签奖励费
  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及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速签奖励费;
  (二)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时间全面履行搬迁租赁户清退等善后移交工作的,给予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搬迁奖励费;
  (三)速迁奖励费
  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时间提前完成搬迁并妥善完成租赁清退等善后移交工作的,在上述搬迁奖励费的基础上,另行给予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速迁奖励费。
  十一、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十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三个月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速签奖励费;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费、速迁奖励费。
  十四、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五、其他事项
  现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现场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曹联路28号;联系电话:5440199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6:30
  征收部门联系电话:33885780
  监督举报电话:54173561
  十六、以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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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