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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2月3日

 

闵府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闵行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GZ_TYPE                  2021131

 

 

 

闵行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闵行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委办局(含下属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行政机关)及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总体要求)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行政应诉工作。

区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区政府指定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工作由法治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保障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保障。

第六条  (队伍建设)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应诉工作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应诉能力和综合素养,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第七条  (保密要求)

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诉讼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名,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委托社会律师代理的,由行政机关法治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指定具备相应应诉能力的社会律师,以提高应诉效率。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职责权限)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条  (应诉材料的准备)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答辩状的要求)

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

(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

(六)不应当由本机关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

第十二条  (证据材料)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案件证据材料。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经复议案件的举证分工)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应诉材料提交)

应诉材料经审定后,应当在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专用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遵守法庭纪律)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六条  (庭审发言)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应诉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要求)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法治或者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上述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九条  (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年度首件开庭审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庭的。

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发表意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第二十条  (核对笔录)

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应当仔细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二十一条  (提起上诉)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十二条  (再审申请)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二审和再审应诉)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审、再审阶段积极答辩,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二十四条  (对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不服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期间,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裁判履行)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相关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归档)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可以通过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归档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的时间书面反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区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反馈材料副本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九条  (调解)

区司法局应当探索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扩大行政争议非诉讼解决的适用范围。鼓励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贯穿于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

第三十条  三合一活动)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应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区域)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对出庭人员应诉情况进行专业点评,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

第三十一条  (旁听庭审制度)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旁听庭审活动形式包括法院现场旁听和网上观看庭审视频。

第三十二条  (出庭应诉备案)

区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部门上季度行政应诉案件数、负责人出庭应诉及三合一活动开展情况(附件1、附件2),并同时抄送上一级条线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专家咨询)

区政府及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表彰)

区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区政府、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其他违反办法情节严重的。

行政诉讼案件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而败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形成败诉情况报告,就行政行为违法原因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经法治机构认可后报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定期通报全区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第三章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原则)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履职、谁承办的原则,由原代区政府履职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代履职机关)负责承办,区司法局负责监督、协调,区府办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确定履职机关

代履职机关由区司法局确定。案件涉及多家区行政机关的,指定一家为代履职机关,其余机关配合应诉。

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区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确定通知的当日向区司法局提出并说明理由。再次确定后,区行政机关不得提出异议。

代履职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案件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区政府审批后确定。代理费用由代履职机关落实支付。

第三十八条  (应诉材料准备)

代履职机关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收集诉讼证据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拟定答辩状后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重大情况报告

代履职机关应随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条线业务分管领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闵行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办法》(2014年6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三合一情况备案表

    年第   季度)

 

报备单位:                        填报日期:        

案件情况

案号

 

案由

 

审理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

三合一活动情况

负责人姓名

 

参加范围

 

负责人职务

 

参加人数

 

出庭时间

 

活动时间

 

备注:

填报人:                          联系方式:

(一案一表)

 

 

 

 

 

 

 

 

 

 

 

 

附件2

行政机关应诉情况统计表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诉讼数

开庭数

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数

三合一活动数

一审

 

 

 

 

二审

 

 

 

 

合计

 

 

 

 

填报人:                          联系方式:

 

说明:

1.各行政机关应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统计上季度本单位行政应诉情况,并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区政务邮箱:区司法局复议诉讼专用邮箱(sfjfyss@shmh.gov.cn);

2.本单位上季度无行政应诉情况的,应零报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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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