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办法》(闵府发〔2010〕18号)、《关于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增长机制的通知》(闵府发〔2010〕19号)、《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闵府发〔2011〕8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办法 为了切实提高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质量,共享我区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精神,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实施老年生活费补贴,制定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补贴标准 1.60周岁(含)至7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40元; 2.70周岁(含)至8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60元; 3.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80元; 4.9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本人到达相应年龄的次月起调 整。 三、发放形式 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按月与养老生活费同时发放。 四、其它 1.各镇、企业自行养老的征地养老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生活费增长机制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文)精神,现就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增长机制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区征地养老生活费的增加额、调整时间与“镇保”同步,以后不再每年发文调整。 本通知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 本通知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为准。 本通知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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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办法》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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