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办发〔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相关单位: 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制定的《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视频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闵行区视频资源的建设、管理和视频数据的管理、共享,充分发挥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在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作用,有力支撑闵行区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切实维护闵行区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视频资源是指由区、镇两级财政及区、镇属公司财政投入建设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通过有线、无线4G、5G等接入方式自建的,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和专业领域的区域或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视频数据是指将各类图像传感器、摄像机等相关视频设施、设备输出的视频信号进行采样、量化等操作,从而转化成的数字数据;视频数据由多幅连续的图像序列构成,既有时间属性又有空间属性。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视频资源建设及视频数据的规划、建设、整合、应用和维护,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视频资源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资源。 第六条 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是本区视频资源建设及视频数据的管理部门。 区科委负责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及视频资源建设标准要求,开展项目评审。 区公安分局负责视频资源的实施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视频资源归集及结构化分析能力的提供;负责闵行区视频数据归集及结构化分析平台(以下简称为“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会同区大数据中心结合视频应用实际制定全区视频资源建设和视频数据的标准;会同区大数据中心对全区视频资源结构化模型需求进行开发建设。 区城运中心负责新建视频资源以及视频结构化模型需求梳理汇总工作(除公安部门以外其他社会职能部门),定期形成视频需求清单;会同区大数据中心制定年度新建视频资源以及视频资源更新清单和工作方案。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闵行区视频数据共享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为“区共享交互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协同区公安分局制定全区视频资源建设和视频数据标准;协同区公安分局对全区视频资源结构化模型需求进行开发建设;协同区城运中心制定年度新建视频资源以及视频资源更新清单和工作方案。 闵行区视频数据共享交互平台和闵行区视频数据归集及结构化分析平台是闵行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接入、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大数据中心研究建立完善区视频资源接入标准,明确接入范围、分场地分行业接入标准。 第八条 已建视频资源接入由区公安分局作为牵头部门,完成接入方案落地实施。 第九条 对于改造、新建以及更新视频资源的,需求单位向区城运中心提出建设需求,区城运中心会同区大数据中心共同形成“区年度视频建设工作方案”,由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建设。 第十条 新建视频资源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设施和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十一条 区内各单位因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职能,需要视频结构化模型建设的,由区城运中心牵头,负责和各部门的沟通对接,形成需求清单;区公安分局和区大数据中心根据需求清单共同开发全区视频资源结构化模型。建设完成后,需求单位通过区共享交互平台依据视频结构模型算法目录提交需求申请,明确需获取或使用的视频资源点位、应用场景、使用权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视频资源建设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的资质;行业领域及其他领域的视频资源建设由相关行业部门或建设单位明确建设单位资质要求。相关视频软硬件产品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三章 归集与汇集 第十三条 视频数据必须按照《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要求,以“应归必归、能归尽归”为原则,统一汇聚至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实现全区视频数据的归集。 第十四条 视频数据资源目录包括所属部门、视频资源名称、视频资源点位信息、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等内容。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视频数据资源目录的信息内容,并提供视频数据资源的分级分类和共享原则。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归集至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的视频数据建立视频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视频数据资源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区内各单位建设的视频资源应统一接入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统一提供接入标准,原建设方应按照标准进行国标改造后接入。 第十六条 区内各单位基于视频的算法模型需全部汇集至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形成的算法模型由区大数据中心进行编目,形成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算法目录,包括结构化分析算法名称、应用场景、共享类型、共享方式等内容。区大数据中心对目录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算法目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共享和应用 第十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通过区共享交互平台实现全区视频资源调用、回看、录像下载、并发分派、流转输出、结构化分析结果输出的需求收集及核准,并提供数据融合和共享服务。其中实时视频资源按照一次申请、限期使用方式共享,其他资源原则上需一事一申请,并建档备查。 区公安分局通过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实现全区视频流的共享、录像以及统一的视频数据结构化分析。 第十八条 视频资源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非共享和其他情况四类。 第十九条 区内各单位因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职能,需获取或调用区视频流或录像等视频数据的,应对照区视频流数据资源目录,在区共享交互平台提交需求申请,明确需调用或共享的视频流点位、使用权限等信息。区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需求申请流转至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通过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实现视频流的共享和录像视频数据的加工。 第二十条 共享的视频流数据由区公安分局按照区大数据中心的任务调度加密推送至区大数据中心,区大数据中心视频共享平台根据使用权限分发至视频流数据需求部门,并同步完成视频流安全鉴权;其他共享视频数据(包括录像和结构化分析结果等数据)由区公安分局完成数据加工后通过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推送至区共享交互平台,由区共享交互平台完成数据安全鉴权后予以输出共享。对于涉及需进行数据融合的(除公安以外的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由区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融合加工后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融合后对外输出,满足区内各单位业务使用需求。 第二十一条 视频结构化分析所需算力及算法由区公安分局通过区归集和结构化分析平台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如遇公共突发事件,需紧急调用区视频数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统筹协商解决。 第五章 维护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视频资源维护工作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区大数据中心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用户账号和证书认证信息明确区内各单位使用人员是否有申请共享和调用视频数据资源等相关权限;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区归集平台上的视频资源及视频数据提供安全鉴权和防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视频资源安全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管理; (二)对视频资源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复制品去向等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明确权责; (三)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视频资料或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需要,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查阅,复制和调取公共视频图像资料; (五)其他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访问权限以外视频资源的,应当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区大数据中心审核。 (六)视频资源信息资料必须按照有关期限实行有效存储,原则上实时图像存储应不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和擅自拆除视频资源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视频资源的信息; (三)改变视频资源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非法用途; (四)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资源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视频资源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视频资源信息; (七)向与视频资源系统工作无关的单位、集体、个人提供视频资源信息; (八)其他影响视频资源系统正常运行或将信息资料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视频资源和视频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 列措施,加强对视频资源数据的管理: (一)对区内视频资源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视频资源点位建设及其视频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视频资源的共享应用,做好视频资源数据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本部门内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培训,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区内各单位视频巡检人员通过视频资源系 统采集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或通过视频资源系统对治安防范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公安机关应予以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内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区政 府、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或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区公共视频图像资源使用申请表
此表一式二份:区大数据中心、区公安分局各一份 制表单位:闵行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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