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办发〔202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村)务公开目录 深化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村)务公开目录 深化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居(村)务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居(村)务公开工作,加强社区群众对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涉及居(村)务公开,是指本区居(村)民委员会向居(村)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村)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 府公开政务的一项民主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二、公开内容 凡涉及居(村)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公共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村)民公开,接受居(村)民监督。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按任期公开 1.居(村)民委员会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2.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及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居民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各项自治制度; 5.居(村)级服务办事指南、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管理使用情况。 (二)按年度公开 6.居(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 7.居(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8.村民委员会年度预(决)算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他由村级经济承担岗位报酬和补贴的村务工作人员。 (三)按半年度公开 9.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房屋、资产等情况。 (四)按季度公开 10.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如救灾救助、优待抚恤等情况; 11.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按月公开 12.村民委员会财务每月收支情况; 13.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等情况。 (六)及时公开 14.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5.经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6.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17.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民主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 18.向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用于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收支账目; 19.涉及居(村)民利益、居(村)民普遍关心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业委会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公开措施 (一)公开形式 在公开形式上,线下以居(村)务公开栏为主要形式,居(村)务公开栏设置在居(村)民主要出入便于阅看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为了便于居(村)民了解居(村)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 10 日前更新居(村)务公开栏内容。线上以“阳光村务”平台的形式,辅之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印发材料上门到户等其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二)公开程序 1.居(村)务内容公开前,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2.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居(村)委会主任、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逐项签字,并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印章; 3.居(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4.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村)民对居(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作出答复。 (三)监督措施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居(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村)民会议推选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知识的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村)民会议负责,可以列席居(村)民委员会会议。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村)民委员会执行居(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档案管理 居(村)务公开应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村)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届。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实施 各居(村)民委员会要按照《闵行区居(村)务公开目录》(见附件)明确的内容,以任期、年度、半年度、季度、每月和及时公开为工作节点,注重静态和动态的结合,全面规范实施居(村)务公开。各街镇(工业区)应按照此目录,加强对各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开展居(村)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居(村)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区级层面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居(村)务公开检查工作,街镇(工业区)每年开展居(村)务公开检查工作不能少于两次。要特别注重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公开情况的检查,并切实抓好检查结果的处理工作。 (三)落实报告制度 各居(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村)务公开情况的汇报;对公开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事项,居(村)民委员会应该进行说明和解释,并在会后向居(村)民进行公开。
附件:1.闵行区居务公开目录 2.闵行区村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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