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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闵府办发〔201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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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23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

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8]70 )以及其他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确认的,对本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代表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第二条  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是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区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并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本政府系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以下简称办理工作),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统筹推进办理结果公开、网上办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负责其他相关工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可报送政府领导阅批,或建议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做好办理工作是承办单位的基本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办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联络保障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全程跟踪督办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职能科室具体推进落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代表委员联名提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办理工作的联络、协调、沟通等;承接交办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指导、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本单位办理公开工作;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实行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个别职责交叉、部门较多、对承办有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以下称区两会)期间提交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大会议案组、提案组受理确认和审查立案并归口转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区两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确认审查立案并归口转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分办各承办单位办理。交办工作一般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进行。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内容和要求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当及时与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

对经研究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无故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面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定计划,分解任务,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以务求实效为目的。对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或因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的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所有留作参考需通过区政府公文流转系统,经分管区领导阅批同意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重点督办承办工作。对列入区领导牵头协调办理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督办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理实效在办理过程中,可采取提办双方集中见面会、恳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提出人意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现场视察,尽可能邀相关代表或委员参加,组织现场踏勘,现场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牵头答复提出人,原则上主会办单位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提出人,确实不需要共同面商走访答复的,经主办单位及提出人同意,会办单位可不参加面商走访答复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主办单位一起解决问题,认真负责的提供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对会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如实评价,形成合力推进办理工作。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把面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健全办理前沟通、办理中调研、办理后交流征询机制正在解决件每季度至少要与提出人反馈一次办理进展,对计划解决件每半年至少要向提出人通报一次办理进度;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沟通反馈,提倡面对面沟通协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沟通,及时回应提出人诉求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对提出人多年反复提出的或者较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以及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应高度重视。

面商提出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面商一般在承办单位接收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承办单位接收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提出人面商,详细了解代表提出人提出书面意见或提案的背景、意图和相关要求、建议,征询办理意见。面商时要求由主办单位牵头,原则上主会办单位领导应当参加。面商一般应当面沟通,两会期间提交的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因答复集中,数量大,时间紧,经提出人同意可以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

(三)对多人联名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一般可面商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承办单位负责人一般需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商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

(五)承办单位要根据面商情况,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办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本着解决问题的宗旨拟写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内容,认真形成办理复文办理复文提高针对性,开诚布公,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注重向提出人反馈所提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和所提问题的推动解决情况。

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详见附件),采用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承办单位不得以本单位下属部门名义直接进行答复。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3个类别,具体按以下要求实事求是地界定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得到提出人认可已基本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积极采纳的,标为已经解决(代表书面意见复文)或解决或采纳(政协提案复文)。

(二)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1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代表书面意见复文)、列入计划拟解决(政协提案复文);

(三)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或因目前条件限制以及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标为留作参考。因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提出人说明。

因法律、法规限制,明确不能解决的,或因提出的内容不符合代表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要求的,经与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协商后退回。

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复文书面寄送提出人,并将电子文本同步录入网上办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办理责任,限时办结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会办单位一起当面答复提出人,会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主办单位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并需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提出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承诺提出人的时限内办结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答复时已经解决的除外)。在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束或者有阶段性结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与提出人进行结果答复。将进度报告、结案报告经提出人确认后录入办理系统平台。

第五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公开实效。

第二十条  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原文、办理答复的复文、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总体情况。同时承办单位应当适当公开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主体。会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复文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方式分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两种情形。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全文公开。在公开办理答复内容时,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总体情况,应当主动公开。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依法将可公开内容以摘要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公开属性。会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对主动公开类办理复文,主办单位还应当同时标注全文公开摘要公开

对全文主动公开的,只需要将办理答复内容全文直接上传网上办理系统,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公开。对采取摘要方式主动公开的,要将办理答复内容全文与摘要的电子文本分别上传网上办理系统,区政府门户网站只公开摘要公开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审查相关程序,对办理复文内容及其他拟公开的办理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对会办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综合研判办理复文公开属性等,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在提交立案时,提出人明确表示所提书面意见和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一般不公开。但经沟通协调后,提出人同意公开的例外。

在审查过程中,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征求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其联系沟通。有关方面(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加强协调,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确实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经研究认为需要公开,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说明理由,通过本单位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办理复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办理答复内容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公开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展示公开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原文、办理答复内容及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总体情况等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公开办理结果,增强公开实效。

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在办理答复提出人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开,并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公开后,应当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第六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办理任务后,应当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按照一案一册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办理件的材料立卷工作,将每一件办理件从接收到办结流程中的文案进行整理、归档。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对照办理工作台账,组织办理工作自查,确保不遗漏办理任务。

第二十八条  对收到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争取提出人的同意。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本政务诚信建设范畴。承办单位应当健全相关制度,主动对本单位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开展全程跟踪督查,有条件的可邀请提出人参加。建立日常通报、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单位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办理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办理工作,通报办理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跟踪督办积极兑现答复承诺。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上门走访检查考核答复办理质量,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做好跟踪办理工作。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出人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

区政府办公室一般每年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一次回头看承办单位历年未办结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跟踪梳理,抓紧办理,尽早办结。历年留作参考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一旦具备办理条件,则需更改答复类型,重新开展答复办理工作。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有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总结的内容包括: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及典型案例;复查、自查和跟踪办理的情况;今后工作打算,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意见》会同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会办单位考核成绩纳入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办理工作评比表彰依据,评为办理工作先进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实行分档次加分。

承办单位可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表彰相关承办机构或人员的依据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及时将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提出人反馈意见、跟踪办理意见以及办理过程中其他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闵府办发[2014]11号、2018330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办理复文统一格式

 

 

 

 

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区**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承办单位在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会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区**届人大**次会议

第**号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会办单位在告知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政协提案主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承办单位在答复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区政协提案会办答复文稿格式

 

对区政协**届**次会议

第**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名称):

***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

1、会办单位在告知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办理结果分为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2、公开属性若为主动公开的,应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摘要公开,如主动公开·全文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办,区政协

提案委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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