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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1日

闵府办发〔20232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各相关单位:

《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98     

     

 

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闵行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使用区本级(包括委办局、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资金和镇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政务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购买数据服务、云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日常办公用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非机房用空调、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辅助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购买及服务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将项目立项和数据管理进行全流程集中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区科委(区信息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区密码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主体职责)

(一)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及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做好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一口受理,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信息化项目预算,总体协调和平衡,加强项目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发改委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方案及投资进行审核。

(四)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负责政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应用、共享等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务云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全区性一体化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安全。

(六)区密码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落实情况。

(七)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区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功能与归档规范的指导。

(十)区审计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稽察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区城运中心分别负责“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相关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及指导工作,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

(十二)各项目单位(包括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管理,做好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预审、执行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估等,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第七条 (基础平台)

建设全区一体化基础平台,打造全区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和总枢纽,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原则)

申报项目须按照闵行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加速推进网络及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以数字维度全方位赋能城市迭代进化、加速创新,申报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条件成熟。申报项目要结合闵行区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要求,符合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经费预算,并具备较好的业务基础条件。

(二)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全区一体化基础平台资源,按照集约、高效、安全的原则,统筹部门自身业务需求,重点支持有利于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大平台”。

(三)数据共享。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支持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原则上非涉密信息系统要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数据目录、进行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数据。

(四)安全可靠。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密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政务应用信息系统应确定系统等级保护标准。

第九条 (申报时间)

区科委(区信息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申报要求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集中申报通知,项目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经预算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提交区科委(区信息委)。

第十条 (申报要求)

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立项依据、项目构成及绩效目标,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形成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报区科委(区信息委)。项目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对于政务应用信息系统类的建设项目,预算单位在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基于区大数据中心提供的基础软硬件环境以及全区一体化基础平台的相关能力制定建设方案,具体建设方案应符合区大数据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指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闵行区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二)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需分年实施的项目应提供整体方案和分期建设计划,不得分拆申报);

(三)分年项目在申报第二年及后续年份费用时,还需提交能够反映项目建设进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的项目评估报告,报告将作为审核后续年份预算经费的主要依据;

(四)升级改造的项目需提供依据以及原项目的建设合同、测评报告、验收意见、数据管理情况意见、原系统使用情况等材料;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其他网络和政务应用信息系统需同步提交密码应用方案,及密码应用方案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

(六)街镇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交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各街镇主要领导对拟建项目的申报意见;

(七)纳入“一网通办”或“一网统管”的相关建设项目需提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区城运中心的预审意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受理本区信息化项目申请,并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科委(区信息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补全或者补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法补全或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区科委(区信息委)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信息化的规划、政策、标准、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专项评审。项目评审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聘请专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调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

评审意见为“同意”的项目,由区科委(区信息委)提出预算金额和预算分年度安排实施的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年度预算。区科委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向项目单位出具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书。区级和街道(莘庄工业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随同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镇级项目由各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书列入本单位预算。

评审意见为“暂缓”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予立项,预算单位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待下一年度再进行申报。

评审意见为“否定”的项目,不予立项且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例外)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年度预算申报和信息化项目集中申报时间内申报项目,在集中申报期以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有重大调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区政府专项报批,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以进行项目补申报或调整申报,申报要求与集中申报期内项目申报要求一致。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资金,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将项目纳入管理流程。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区一体化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预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区科委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确需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项目单位需报区科委(区信息委)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变更手续,且变更采购项目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

除产品软件采购项目外,项目建设费用50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理,预算单位在确定监理单位后应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报备。

第二十一条 (测评要求)

应用系统软件开发50万元及以上的需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涉及互联网访问的应用系统需要通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的安全测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其他网络和信息系统需通过密码应用测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跟踪)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将建设进度按月报送区科委(区信息委)。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

项目建设费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科委(区信息委)同意后由预算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项目建设费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科委(区信息委)统一安排组织验收。其中,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政务应用信息系统须在大数据资源平台完成数据资源编目及归集。

第二十四条 (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单位在验收前,应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复;

(三)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汇总表、合同明细表、软硬件对照表、应用软件功能对照表;

(四)区大数据中心提供的相关数据管理情况意见等;

(五)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安全测评、软件测试、密码测评和项目监理工作的,需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信息化系统竣工文档清单》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果)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即交付使用的,则不予安排后续运维费用。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运维原则)

信息化项目运维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免费维护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

(三)对于可以合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系统合并完成后,统一进行运维费用申报。对于不再使用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停用,不再申请运维费用。

第二十八条 (运维申报)

各项目单位根据区科委(区信息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集中申报通知,上报本单位下年度运维项目预算计划,并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区科委(区信息委)。区科委(区信息委)经评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完成运维项目预算编制。未纳入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的运维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维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信息化运维项目的单位应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提交《闵行区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历年信息化运维项目需提供说明项目运行情况的运行维护服务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运行维护外包服务合同(盖章版复印件)、运维技术方案。单纯的宽带租赁、移动资费等通信服务仅需提供服务合同(盖章版复印件)、通信费用账单(复印件)。

首次申请信息化运维项目费用的,根据第五章验收管理规定,项目验收时需在闵行区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验收材料,否则无法申请首次信息系统运维费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估)

各单位应对投入运行满一年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报告报区科委(区信息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委办局和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信息化项目自评基础上选取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未通过评估的需进行项目整改,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和运维经费。

区大数据中心每年对运维项目的数据共享、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运维项目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结果应用)

区科委(区信息委)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管职责)

网信、财政、档案、公安、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级保护、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区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类收入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信息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科委于20214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闵行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科合〔20214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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