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闵行区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查(备案)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之外)。 二、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备案)。 三、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办理(咨询)机构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沪闵路6558号509室 联系电话:(021)64131882 五、受理方式 (一)设立阶段 受理窗口: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二楼规土局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设计及竣工验收阶段 受理窗口: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闵行区沪闵路6558号509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 8.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申请人合法权益因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补偿; 11.申请人认为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取得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之外,不得转让。 七、申请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备案 1、设立阶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审意见、专家审查意见、预评价机构的资质(复印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8)总平面蓝图及地籍图(标示用地范围并盖公章); (9)方案设计文本(加盖出图章)及区规土局设计方案征询意见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的规定,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审查。 2、竣工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7)职业病危害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除外),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审查 1、设立阶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审意见、专家审查意见、预评价机构的资质(复印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8)总平面蓝图及地籍图(标示用地范围并盖公章); (9)方案设计文本(加盖出图章)及区规土局设计方案征询意见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的规定,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审查 2、竣工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除外),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审查 1、设立阶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审意见、专家审查意见、预评价机构的资质(复印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8)总平面蓝图及地籍图(标示用地范围并盖公章); (9)方案设计文本(加盖出图章)及区规土局设计方案征询意见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的规定,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审查。 3、竣工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8)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除外),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均可从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下载,也可以到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沪闵路6558号509室)领取申请书。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申请人申请职业卫生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二)受理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四)决定与送达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批复》。 十、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职业卫生许可流程图(详见附件)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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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行政许可政务公开指南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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