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8月4日,在施长城安排下,施工人员陈可在酒店302房间外,对通道吊顶处的电线进行接拉作业;施冬飞则在三楼新装电梯间处进行吊顶作业。13时30分许,陈可站在一部自制人字形木梯上,身体倚靠于吊顶龙骨处,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接拉电线时,触碰到裸露的电线铜芯而触电,从梯子上摔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拔打了“120”急救电话,陈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可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电气、电线安装作业,且在接拉电线时未切断电源,其触碰到裸露的电线铜芯而触电。 (二)间接原因 1.上海莆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自然人,且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证照审核和安全教育,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自然人施长城安全意识缺失,在未核准陈可是否具有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接拉电线作业。 3.上海莆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沁芩,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安全教育缺失。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安全教育缺失,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证照审核,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施工人员陈可未经电工作业特殊工种培训,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接拉电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自然人施长城法制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格及建设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包施工项目。且在未核准陈可是否具有电工特殊工种操作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进行接拉电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上海莆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沁芩,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莆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自然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证照审核,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海莆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当前位置:
“2014.8.4”触电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