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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5”坍塌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3月15日,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施工,为了便于土方外运,施工采取夜间作业。3月17日19时许,上海潮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秦正水将挖掘机操作工华中强、张杰、李安祥等7人派至施工现场后,由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德忠安排指挥七台挖掘机进入挖土施工现场作业。其中华中强、李安祥等4人分别操作四台11吨挖掘机在基坑内进行开挖,三台30吨挖掘机则负责在基坑外将开挖堆起的土方翻至运输卡车上。至21时45分左右,挖掘机操作工李安祥在基坑内停止作业,并离开驾驶室走到挖掘机前基坑边坡时,其纵向高约4米、尚未挖掘的土方(约2—3立方米)瞬间坍塌,将李安祥掩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挖土救人,同时拔打了“110”、“120”、“119”电话,消防等人员赶到后将李安祥挖出,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挖掘机驾驶员李安祥,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安全意识淡薄,对其离开驾驶室走到挖掘机前时,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同时,李安祥在操作挖掘机开挖期间,其挖掘机前形成的纵向高约4米土方已松动,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潮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秦正水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虽其公司仅为设备租赁单位,但基坑开挖系由其派遣的人员具体实施,其上报工程项目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备案材料不仅与实际人员不符,甚至在明知部分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派遣至施工现场作业。

  2.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现场实际操作挖掘机人员的审核、检查工作缺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派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光荣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其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德忠,未对挖掘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上海市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其制定的《监理细则》要求,对基坑挖土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5.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新武作为总包方负责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缺少,致使施工人员存在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不完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人员无证操作挖掘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潮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李安祥,安全意识淡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对其离开驾驶室走到挖掘机前时,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德忠,未在班前对挖掘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3.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光荣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上海市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其制定的《监理细则》要求,对基坑挖土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此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建交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新武作为总包方负责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缺少,致使施工人员存在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上海潮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秦正水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虽其公司仅为设备租赁单位,但基坑开挖系由其派遣的人员具体实施,其上报工程项目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备案材料不仅与实际人员不符,甚至在明知部分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派遣至施工现场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时进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对现场实际操作挖掘机人员的审核、检查工作缺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派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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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