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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9日

  2017年11月13日8时许,在闵行区秀文路800号的上海保华国际广场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挥工潘美林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上海保华国际广场项目位于闵行区秀文路800号;总建筑面积184750平方米;该建筑分地上和地下组成,其中地上分东块和西块,东块和西块各建5幢单体,楼层在5层至17层不等,用于商务办公;地下分2层,用于车库。

  该项目建设单位是上海保华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开工至2018年10月30日完工。

  (二)事故单位情况

  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成立;住所在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曹家镇新建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春雷;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秀文路800号的上海保华国际广场项目工地内东北处的钢筋加工区,在该区域西侧5号基坑  旁有一只钢管搭建而成的长方形架体,架体西旁有一段基坑临边防护栏杆在事故发生后已恢复安装,基坑内有一台5号塔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1月13日6时许,在闵行区秀文路800号的上海保华国际广场项目工地内东北处,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塔吊司机陈双毅、指挥工潘美林对5号基坑东侧的钢筋加工区吊运钢筋。8时许,陈双毅操作5号塔吊将一捆钢筋(长为8.50米,重约2吨)吊运到基坑东旁的钢管操作平台过程中,站在基坑临边处的指挥工潘美林用手抓住转动中的被吊钢筋后,其被转动的钢筋带入9米深的基坑内,造成潘美林颅内等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潘美林被送往闵行区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塔吊指挥工潘美林在被吊钢筋还未停稳情况下,急于去扶正,且站立位置不当,导致其被转动的被吊钢筋带入基坑内,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设施缺失。2017年11月12日下午,因挖掘机清除5号基坑内的建筑垃圾,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班拆除了5号基坑东侧一段临边护栏,之后未对拆除的护栏进行及时恢复。

  2、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在本起事故发生前时,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均在巡查中发现钢筋加工区处5号基坑一段临边护栏存在缺失,但他俩均未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3、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知项目负责人无法到该项目现场履职,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项目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

  4、监理不到位。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潘美林。系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塔吊指挥工,其在被吊钢筋还未停稳情况下,急于去扶正,且站立位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赵裕昌。系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班班长,其安排班中人员拆除5号基坑东侧一段临边护栏,之后未督促架子工恢复拆除的护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包连飞、钱永健。分别系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他俩均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分别对包连飞、钱永健进行处理。

  4、王龙。系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其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督促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杨晓东。系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督促、检查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张玉龙。系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监理负责人,其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责任,建议区建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同时利用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跟踪整改。

  (二)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对劳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劳务人员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三)南通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严禁无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力度,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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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